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瑤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涉嫌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日前宣判。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檢方指控的三項罪名成立,這名昔日“最富法官”一審獲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自2006年以來,張家慧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37人財物共計4375萬元人民幣。而在這37名行賄人中,有18名律師。一時間,律師行賄問題引起關注。
律師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其行賄行為影響尤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八類行為,其中包括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北京半夏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金認為,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律師應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為使命,其行賄行為不僅侵害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更會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產生影響。
“律師行賄是嚴重不法行為,我國從刑法、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等建立了一整套預防、懲治機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助理教授蔡元培說,這一行為將受到法律法規的嚴肅追究,輕則停止執業、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重則構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根據具體案情,律師涉嫌行賄行為還可能牽涉到偽證罪、虛假訴訟罪等罪名。
對于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律師行賄問題又該如何防范?記者采訪的有關專家和律師從業者認為,懲治、教育與監管缺一不可。
在蔡元培看來,隨著有關制度規范的建立健全,對防范律師行賄問題起到進一步的約束作用。
“近年來,有關部門和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今年開展的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專項活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僅靠這些還遠遠不夠。”王金認為,律師行賄之所以有“市場”,在于受賄方與行賄方的違法成本不高,受賄行賄尚有“可操作”余地,還需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壓縮違法行為的生存空間。
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目的,是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成為基本價值取向。蔡元培表示,在保障裁判者獨立審判權的同時加強對案件質量的監督,防止貪污受賄、枉法裁判情況的發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律師行賄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