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紀委監委印發《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進一步建立完善懲戒誣告陷害、澄清失實檢舉控告的工作機制,傳遞出為干事創業者撐腰、向誣告陷害行為“亮劍”的強烈信號,體現了扶正祛邪、激濁揚清的鮮明導向。
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舉報渠道不斷暢通,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一些問題線索浮出水面,一些腐敗問題被嚴肅查處,信訪舉報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視的是,一些行為不端、別有用心者濫用檢舉控告權,故意捏造“問題線索”、歪曲事實、偽造材料,對黨員干部進行誣告陷害,意圖損害他人名譽、讓他人受到責任追究。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嚴重挫傷了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創造力,污染了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而且擾亂了正常的信訪舉報秩序,增加了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成本,極大地浪費了紀檢監察工作資源,不利于正風反腐工作有序推進。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規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機制,堅決懲治誣告陷害行為,讓誣告陷害者“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實事求是地為受到誣告陷害、失實檢舉控告的干部澄清問題,清除“絆腳石”,讓干事創業者有為有位。
查處誣告陷害、澄清失實檢舉控告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工作辦法》在貫徹落實黨內法規、國家法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誰受理、誰查處”“誰核實、誰澄清”的原則,規定了調查核實的責任主體,嚴格了認定權限和程序,同時界定了失實檢舉控告澄清的情形,針對不同情形可采取的澄清方式等。既防止隨意認定誣告陷害,保護黨員群眾依法監督的積極性,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意方式方法,把握好尺度,只對檢舉控告失實的具體問題進行澄清,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澄清內容主要是調查核實結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細節以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
查處誣告陷害、澄清失實檢舉控告體現了紀檢監察機關作為政治機關的政治擔當。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工作辦法》的貫徹執行,在調查核實檢舉控告過程中認真分析、仔細甄別,對誣告陷害者“零容忍”,特別是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干部選拔任用或者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一律從重處理,絕不姑息。對懲治誣告陷害行為要加大通報曝光力度,強化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讓誣告陷害者無地自容。要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關心關愛、支持保護那些敢于擔當、勇于開拓、善于作為的干部,及時為受到誣告陷害、失實檢舉控告的干部澄清問題,消除負面影響,讓流汗者不流淚,讓實干者暖心而不寒心。反腐敗斗爭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和參與,要優先辦理實名檢舉控告,落實實名檢舉控告獎勵制度,鼓勵支持群眾客觀真實、負責任地檢舉控告,引導干部群眾依法行使監督權,堅決抵制誣告陷害行為,積極營造風清氣正、干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和社會氛圍。(本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