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出臺《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辦法(試行)》,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規范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為黨員、干部合法權益立起紀法“保護墻”,維護依法有序的檢舉控告秩序。
《辦法》對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涉嫌誣告陷害問題線索案件的處理程序、核查方式、辦理時限、審批流程和從重、從輕處理情節均進行了明確規范。要求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涉嫌誣告陷害的檢舉控告和問題線索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惡意舉報、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進行查證。
對經初步核實后確有誣告陷害嫌疑的中共黨員、監察對象,由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依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查處。其他涉嫌人員,由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并就處理過程進行跟蹤督促。涉嫌誣告陷害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辦結后,將調查處理結果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向誣告陷害行為人所在黨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
同時,《辦法》還把通過誣告陷害行為獲得的不正當利益列為打擊范圍。對因此獲得的不正當經濟利益予以收繳;對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糾正。
“誣告陷害行為既浪費了紀檢監察機關的辦公資源,也讓干部在蒙受不白之冤中傷了心、泄了氣,對地方政治生態的負面影響不可估量。”省紀委監委信訪室負責人介紹,出臺《辦法》就是要讓誣告者受到嚴懲,體會到代價之重,形成對檢舉控告工作的正面引導。
此外,《辦法》還把受失實檢舉控告影響黨員、干部的澄清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對應當澄清的情形、方式、范圍以及澄清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誣告陷害的嚴厲打擊和對干部的澄清正名,體現的是紀檢監察機關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鮮明態度。”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在今后工作中正確區分正常檢舉控告、錯告以及誣告陷害等行為的界限。做到既打擊誣告陷害行為,又保障干部群眾正當行使監督權。(云南省紀委監委||馮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