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遭遇不實舉報甚至惡意誣告,應該如何處理?近日,云南省紀委監委印發的《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及時為“被抹黑”的干部“正名”,不讓干事的干部流汗又“流淚”,受到各界關注。
澄清不實舉報,不僅是對公平和正義的維護,也是對黨員干部的切實關愛,只是這種澄清不能只是偶爾行動,應該成為一種常態化的制度。《辦法》的出臺,對開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則、適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規定,要求積極穩妥開展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維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釋放提倡如實檢舉控告、抵制歪風邪氣的強烈信號,實事求是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切實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
誣告陷害行為,不僅讓敢于擔當實干的干部不堪其擾,也讓黨和政府的形象受到影響。隨著公眾監督意識的增強,對黨員干部的廉潔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舉報這種監督方式盯住違規違紀行為,把問題糾出來,這本是一種有效的良性機制。但是近些年來,有人為達到個人不軌目的,借信訪、舉報、投訴等途徑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惡意誣陷,給黨員干部帶來不良的影響和困擾,尤其是一些舉報嚴重失實,不是夸大其詞,就是無中生有,甚至存在著歪曲、誣陷,一些人打著監督舉報的旗號對黨員干部進行打擊報復等,這種誣告陷害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破壞了政治生態環境,也憑空占用紀檢監察工作資源,影響了監督執紀的效率。
誣告陷害行為的背后,反映出對不需成本、不負責任和心懷不軌的任性行為,還需要進一步加強規范,不能讓誣告陷害這種失范行為成為謀求不當訴求的手段。辦法中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做出了細致的規定,在及時為被不實舉報干部澄清、正名的同時,也通過建立懲戒誣告陷害行為、分類開展澄清的工作機制成為懸在誣告陷害者頭上的一把利劍。
辦法的出臺既規范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秩序,營造群眾監督的良好氛圍,又保障黨員、干部合法權益,讓誣告陷害行為的舉報成本大大提高,讓追責有法可依,讓誣告陷害行為不再不了了之。同時,也釋放出紀檢監察機關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鮮明態度,給黨員、干部服下擔當盡責的“定心丸”,增強干事創業的安全感,推動構建良好的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
誣告陷害對地方和單位正常工作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很大程度上會挫傷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那些一門心思干工作的人,如果還被人暗放冷箭,遭人流言蜚語,不但分散工作精力,而且不同程度上都會傷了人心。
只有提高誣告陷害的違規成本,讓誣告陷害行為變得得不償失,營造激濁揚清的政治生態環境,走上理性的實名舉報才是良策。辦法探索對查實確屬誣告者,通知誣告者本人并向所在單位通報,情節嚴重的立案調查等,及時為被不實舉報干部澄清、正名的同時,也加大對實施誣告行為人員的打擊力度,及時啟動反向調查程序,依紀依法從嚴從重懲處的舉措給社會營造了向上向善的社會風氣,推動形成激濁揚清、干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余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