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馮國剛
“本應由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由單位公款支付。”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寧波市鎮海區供銷社下屬單位駱駝供銷社原主任施建苗用單位資金支付職工個人所得稅。
2020年9月,鎮海區紀委監委派駐第六紀檢監察組對駱駝供銷社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2018年8月就已經調走的供銷社原主任施建苗,當年12月份以前的工資仍在駱駝供銷社發放。經過核對工資報表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等財務報表,第六紀檢監察組又有新發現,駱駝供銷社用單位資金支付職工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用公款繳納本應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明顯不合法。
“2016年底,施建苗經與班子成員口頭商量,以單位職工收入不高為由,違規決定由駱駝供銷社為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駱駝供銷社以單位資金支付包括施建苗在內的8名職工個人所得稅共計2.6萬余元。同時,2015年初至2018年8月,施建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同意駱駝供銷社出納羅某開立、使用個人銀行賬戶存放單位資金。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據此,施建苗違規用公款繳納單位職工個人所得稅、同意“公款私存”,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同時,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應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施建苗能夠配合,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可以予以減輕處分。”鎮海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等規定,經鎮海區供銷社黨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施建苗黨內警告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違規用公款為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一定金額,可能涉嫌犯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間,奉化區交通工程建設管理所班子會議討論決定,以單位名義用下屬三家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為全體職工繳納個人所得稅”。寧波市紀委監委2019年10月的一則通報中也涉及用公款繳納職工個人所得稅問題。
經查,時任寧波市奉化區交通工程建設管理所黨支部書記、所長楊培君,截流經營收入并設立1400萬余元的多個小金庫。為了讓小金庫的錢名正言順地支出,楊培君處心積慮,制定了一套內部考核辦法,并據此將小金庫內的資金進行分配,共計私分84.75萬元,其本人分得18.375萬元。此外,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楊培君通過給員工承擔個人所得稅等方式給員工大發“福利”,共計私分國有資產195萬余元,其中繳納的楊培君個人所得稅額,共計26萬余元。
“該案共計追繳違法犯罪所得款項270余萬元,其中楊培君私分國有資產195多萬元,涉嫌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寧波市奉化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副主任江勇介紹,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最終,楊培君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犯私分國有資產罪等被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