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晉中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劍峰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報提到其退休后違規接受聘任。
眾所周知,在職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允許兼職取酬。那么,離職或者退(離)休(下簡稱離崗)后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從各地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案例來看,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違規從業的行為時有發生。如安徽省科技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朱建基退休后違規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四川省廣元市審計局原黨組成員、總審計師韓和林退休后違規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企業聘任并領取薪酬;銀保監會系統某退休多年的局級干部,在離開監管崗位后違規在被監管機構兼職、任職獲得報酬30余萬元……
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原則上應當享有與一般公民相同的權利義務。現實中,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也有積極作用,但必須合規合法。畢竟,黨員領導干部與一般公民不同,他們在職期間掌握了一定的公權力,即便在本人離崗后,其原有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一段時間內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因此,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角度,有必要對他們離崗后的從業行為進行限制。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違規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或者違規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應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把握該違紀行為需要注意三個方面:
一是該違紀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離崗后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包括離崗后的普通黨員干部和在崗的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的普通黨員干部以及在崗的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從業的,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其他條款,追究黨紀責任。
二是違反“有關規定”的范圍。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中的“有關規定”是指《公務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如《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等黨內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國務院的相關規定。
三是離崗后的時間和范圍限制。根據相關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在離崗后三年內,未經批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的,或者經批準到企業兼職,但違規領取報酬的;或者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或者未經批準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或者經批準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但違規領取報酬的均構成本違紀行為。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此種情況如何定性處理?如王某,中共黨員,A省B市國資委原副主任。2019年9月退休,2021年6月被高薪聘請到C省D市某企業擔任高管。
西南政法大學監察法學院教師楊尚東分析指出,上述案例中,王某曾任國資委副主任,屬于黨員領導干部,其在退休后三年內到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任職,沒有違反“黨員領導干部退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不構成違紀。
“需要注意的是,王某不構成違紀不代表他的行為就符合其他規定。”楊尚東進一步指出,根據有關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比如,該案中的王某退休后未滿三年,去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任職,這時必須由其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該企業出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任職。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在職時,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一些老板、商人謀取利益,但并不求馬上得到“回報”,而是心照不宣地私下約定,待其離崗后由被請托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聘任為工作人員、顧問等,不實際工作而獲得報酬或者獲得明顯與付出勞動不成比例的大額報酬,避免直接的權錢交易,試圖逃脫黨紀國法的懲處。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所利用的便利條件是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或者行為人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均發生在離職以后,且行為人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不是基于任職時的約定或者是作為其任職時權錢交易行為的“對價”,而是一個新的行為,則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論處。此時,對違紀黨員領導干部的黨紀責任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干部任職有期限,懲治腐敗無時限。只要伸了不該伸的手,拿了不該拿的錢,做了不該做的事,不管身在一線還是離崗離職,都不會“一筆勾銷”“既往不咎”。當前,針對違紀違法行為,制度的籠子越扎越密,查處力度持續加強,廣大黨員領導干部要懂紀法、明規矩,知敬畏、存戒懼,努力做到離崗不改本色,贏得生前身后名。(重慶市紀委監委 羅澤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