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劇《黑色燈塔》取材自真實案例,融入當下熱點話題,講述了法律工作者的履職故事,劇中情節都涉及哪些紀法知識?讓我們一起看一看。

問題①:代替考試,考生和“槍手”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法院實習書記員測試在即,考生喬雅卻因急需出遠門而無法參加。
為了不錯過這次機會,喬雅找來與自己相貌相似的雙胞胎妹妹,讓她代替自己參加測試。
“替考”是作弊行為,喬雅姐妹可能為此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劇中“法院實習書記員測試”并不在此之列,因此不能以“代替考試罪”進行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喬雅姐妹的作弊行為有違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擾亂了人民法院實習生招錄秩序,除可依據人民法院規章制度及工作紀律予以取消成績、取消實習資格等處罰外,還可視情追究其行政責任。
紀法小知識:維護考試公平公正,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只會害人害己。現實生活中,黨員干部也常常需要參加各類考試。如果在考試中作弊,除了前述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黨員干部還可能面臨哪些黨紀政務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問題②:被告人家屬阻撓司法機關調查案情,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檢察官李旭堯在辦理一起刑事案件時,決定進行補充偵查。
請示領導后,李旭堯等人來到被告人居住的一處偏遠山村,打算通過走訪獲取案件的第一手資料。
不料被告人父母知道了李旭堯的身份和目的,拿著鐮刀攔在村口,威脅李旭堯等人不得進村,導致調查無法繼續開展。
暴力阻撓調查,是否涉嫌違法犯罪?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劇中被告人家屬明知檢察院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卻用暴力威脅的方式進行阻撓,已涉嫌妨害公務罪。
紀法小知識:家人觸犯法律后,家屬應積極配合執法,盡力彌補過錯,從而爭取從輕處置。對于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來說,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主動交代問題是唯一正道。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問題③:公訴人在法庭上評價被告人律師視財如命,是否合乎訴訟紀律?
一起刑事案件庭審時,公訴人李旭堯與被告人辯護律師展開了激烈辯論。
期間,李旭堯為說明被告人家庭貧困無力支付高昂律師費,案件另有隱情這一情況,聲稱被告人律師視財如命,只打回報豐厚的官司。對此,被告人律師認為這是誹謗。
在法庭上,主觀對被告人律師人格進行負面評價,如何認定李旭堯的這一行為?
法律解讀: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毆打、體罰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有違訴訟紀律,情節嚴重時還可能涉嫌侮辱罪。司法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國家形象,應特別注意言行舉止,要以平等態度對待當事各方,保障好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問題④:泄露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可能面臨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一起在辦強奸案件的當事人信息及案件細節被人泄露給媒體,造成較大輿論影響,網絡上嚴懲“泄密者”的呼聲越來越大。
是誰泄露的信息?實習書記員喬諾懷疑是該案的公訴人所為,目的是在庭審形勢不利的情況下,用網絡輿論制裁被告人。
如果強奸案當事人信息和案件信息是公訴人泄露的,他將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一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訴訟活動中,訴訟參與人常會獲取一些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信息,若不能盡到保密義務,則會侵害相應主體權益。因此我國刑法制定了“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這一罪名,以保護國家利益、商業利益和個人利益不受侵害。
劇中,遭到泄露的是一起強奸案信息,涉及當事人隱私,屬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且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若是司法人員所為,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紀法小知識: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如果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將受到怎樣的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劉芳源 廈門市集美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