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吳剛主演的電影《沒有過不去的年》熱映。影片中,年關將近,主人公卻面臨著不少煩心事:在朋友圈曝光企業違法行為,卻惹來一身官司;四兄妹各忙各的,母親過年卻無人照料;礦企非法填埋礦渣,當地環境遭破壞;鄰居制造噪音讓人不得安生等等,這些大大小小的事,都讓他們無法安心過年。
其實,主人公面臨的這些困擾,在民法典——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都可以找到解決方案。讓我們邊追劇邊學法,一起闖關過年。

過好年第一關:贍養老人也要精神慰藉
宋老師育有四名子女,退休后跟大兒子一起在北京生活。
過年時,宋老師的大兒子要出國與妻女團聚,其他三個孩子則各忙各的,都無暇顧及她。于是,宋老師就在年前獨自一人回到了安徽老家,靠著學生的幫襯生活。宋老師決定,過年后去老家的養老院住,若有事則求助當地學生,不再麻煩子女。
現實中,如果成年子女只向父母提供必要的經濟供養,但對父母缺少精神層面的理解、尊重和關心,老人是否可以向法律尋求幫助?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贍養,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扶助,主要包含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給予的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在生活中應充分關心和了解父母和身體健康狀況,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為父母創造便利條件,使其生活更為健康、充實。同時,還應從精神層面給予父母更多的理解、尊重和關心,并通過陪伴或探望等方式,使其在生活中感受到身心愉悅和滿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還將精神贍養納入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義務之中。
影片中宋老師的四名子女除了給予其生活上的照料,還應當關心、尊重其精神需求。如果長期受到子女的忽視和冷落,宋老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子女“常回家看看”。

過好年之第二關:拿起法律武器守護居住安寧
王自亮是一名編劇,經常在家寫作,需要一個安靜的環境。
但他家樓上住著兩名小男孩,不時在房間內打籃球,發出很大噪音。忍無可忍的王自亮上門要求停止制造噪音時,孩子奶奶卻說:“我們在自家玩,礙你什么事?”
制造噪音影響了鄰居生活,真的不礙事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進一步豐富充實了隱私權的內涵和適用保護范圍。比如廣場舞擾民、鄰里噪聲、狗叫等都屬于侵犯安寧權的行為。此類行為在過去最多只能借助相鄰權來維權,但舉證門檻高、難度大。
民法典實施后,王自亮可以通過向業委會、居委會反映、報警等渠道解決,也可以直接依據生活安寧權來維權,要求侵權方承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在內的法律責任。

過好年之第三關:收到律師函警告?不慌,這樣曝光不算侵犯名譽權
王自亮在朋友圈發布信息,曝光家鄉礦企非法填埋礦渣、破壞環境,結果被“大V”轉發,上了“頭條”。
涉事礦企認為王自亮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起訴要求賠償損失……這讓王自亮困擾不已。
現實中,遇到這種情況,王自亮們需要為曝光企業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邊界。在涉及公共利益領域,公民享有知情、提出意見、發表自身看法等權利。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新聞報道、實施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影片中,王自亮在朋友圈曝光礦企非法填埋礦渣、破壞環境,并不存在主觀刻意捏造、歪曲事實行為,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涉事礦企名譽,符合社會監督評論行為需遵守的正當性、合理性原則。
雖然曝光信息被“大V”轉發,涉事礦企的聲譽和社會評價“下降”,但根源系其“填埋礦渣、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所致,而非王自亮曝光。因此,礦企提出侵犯名譽權并不成立。

過好年之第四關:夫妻共同財產不得擅自處分
劇中,王自亮主要收入來源是靠寫劇本、賺稿費。他本人居住在北京,妻子和兩個女兒則生活在美國。獨居期間,王自亮與一名年輕女性保持著不正當關系,多次送她高檔禮品,還幫她付房租。
丈夫為“第三者”買高檔禮品,妻子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否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影片中,王自亮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購買名貴禮物,嚴重損害了其妻子的財產權益,不僅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而且違背公序良俗,這種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王自亮的妻子可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除此之外,民法典還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則,當丈夫擅自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時,妻子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過好年之第五關: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不能干!
劇中,礦企非法傾倒、填埋鉛鋁礦渣,污染了地下水,把十多里外村莊的魚都毒死了。生活水源受到污染,附近村民患癌人數、血液類疾病發病率、新生兒患病率都大大增加。
企業非法填埋礦渣、污染水源,造成環境破壞、村民患病,企業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生產與生活的基本條件。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要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
影片中,礦企為謀取短期經濟利益,置生態環境保護于不顧,甚至違規填埋有毒物質污染水源,造成附近群眾財產損失、健康受損。受害群眾可以向涉事企業請求侵權責任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規定,環境污染侵權人承擔生態環境的修復責任,為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和費用提供了法律依據。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造成污染企業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以污染環境犯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學好民法典,開心過好年。追劇也普法,我們下期接著聊。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劉芳源 廈門市集美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