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自己的醫保卡給全家開藥、掛床住院、虛構醫藥服務項目……從今天起,這些行為都將構成違法。
5月1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正式施行。作為我國首部醫保監管條例,不僅改變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缺乏專門法律法規的狀況,也為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守好百姓“救命錢”提供重要保障。
醫保基金作為醫保制度的“血液”,是人民群眾的“救命錢”。但由于基金使用鏈條長,涉及主體多,監管難度較大,近些年,欺詐騙保問題持續高發頻發。據國家醫保局副局長施子海介紹,醫保局和衛生健康部門在去年檢查中發現,有一半以上的定點醫藥機構不同程度存在基金使用方面的問題。
《條例》施行后,將如何守護百姓的“救命錢”?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明晰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是主要方式。
“責任是違反義務的不利后果,不設定責任的法律就像沒有牙齒的老虎一樣。”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婁宇表示,《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明確為義務主體,并全面列舉了各主體的違法行為類型,對應了行政處罰措施,讓未來的行政處罰工作有法可依。
通過綜合運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件、限制從業、暫停醫藥服務、解除服務協議、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等監管措施,釋放了嚴厲打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中違法行為的強烈信號。
例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不僅要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還將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于存在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行為的定點醫藥機構,在退回損失資金的基礎上,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將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對參保人員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今后,如果個人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采取將本人的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利用享受醫保待遇的機會專賣藥品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將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至12個月,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岳認為,《條例》規定內容都是針對諸多社會問題,旨在保護好百姓的“救命錢”、讓基金得以有效使用。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對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的出臺實施,是以零容忍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國家醫保研究院副院長應亞珍表示,醫保基金監管將步入法治化、專業化、規范化、常態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瑤 張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