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雖不是黨員,但作為村委會主任,屬于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第五類監察對象。應由新城鄉監察室依照監察法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調查處置。”解決了非黨員村干部的監督難題,石屏縣新城鄉新任紀委書記激動地說。
這是紅河州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打通基層監督“最后一公里”的一個縮影。
近年來,紅河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探索,發揮上對下監督的組織優勢,層層壓實各級監督責任,構建和完善州、縣、鄉、村上下聯動監督體系,有效強化對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監督。
州紀委監委深化運用“2+1+1”聯動監督工作機制,突出“上下游”聯動配合,以輪流派駐、專項檢查、明察暗訪等多種監督方式,圍繞縣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抓住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重點從政治站位、政治生態、主體責任、作風建設、問題整改等方面,開展對縣市常態化、近距離、可視化、多角度精準監督。
各縣市紀委監委深化運用“1+N+N”聯動協作機制,按照“職責相近、行業關聯、區域相鄰、力量均衡”的原則,整合鄉鎮、部門紀檢監察力量,建立監督執紀協作片區,運用“整分結合”模式,破解鄉鎮紀委執紀監督力量不足、能力素質不均衡等問題短板,斬斷“干擾源”,消除關系網,變“單打獨斗”為“協同作戰”。同時加強對鄉鎮紀委的領導,建立縣紀委常委聯系鄉鎮紀委工作制度,定期對鄉鎮紀律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辦;推行“鄉案縣審”機制,對部分重點問題線索提級辦理,對鄉鎮紀委難以把握定性的違紀問題,縣紀委監委審理室嚴格把關,確保案件質量,從根本上解決鄉鎮紀委因對案件把握定性不準而“不敢為”的問題。
各鄉鎮紀委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監督重點內容,指導村級監察聯絡員履行范圍內的各項監督職責,實現抓鄉促村;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監察聯絡員“前哨”作用,通過健全“小微權力”運行體系、強化“小微權力”運行監督、公布“小微權力”清單等方式,聚焦黨務村務公開、集體“三資”管理、村干部效能作風等方面,強化對基層“小微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確保對“小微權力”全方位、全流程、全覆蓋監督,激活基層監督“神經末梢”。(龍桂華 || 責任編輯 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