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鏈接】
第十二條 擔任監察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ǘ┲矣趹椃ǎ瑘猿种袊伯a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ㄈ┚哂辛己玫恼嗡刭|、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
(四)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有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邆涓叩葘W校本科及以上學歷;
?。ㄆ撸┓梢幎ǖ钠渌麠l件。
本法施行前的監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和考核,具體辦法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