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第十條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第十九條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
黨的一大召開時,考慮到黨員數量少和地方組織尚不健全,大會決定暫不成立中央執行委員會,只設立中央局作為中央的臨時領導機構。二大黨章首次規定“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機關”,首次明確規定了中央執行委員會在全國大會閉會期間是黨的最高機關。五大后由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黨章修正案首次將黨的組織系統劃分為五級,其中明確了“全國——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的布局形式,自此把原來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改為“中央委員會”。六大黨章設有“黨的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專章,較為全面地規定了中央委員會的職責、設置等。七大黨章對全國代表大會的定位由此前的“最高機關”修改為在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十二大黨章表述為“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這一規定沿用至今。
根據黨章第二十條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六項職權具體是: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并決定黨的重大問題;修改黨的章程;選舉中央委員會;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在國家治理體系的大棋局中,黨中央是坐鎮中軍帳的‘帥’,車馬炮各展其長,一盤棋大局分明。”嚴密的組織體系,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優勢所在、力量所在。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四個服從”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首要內容,是保證黨集中統一,始終堅強有力的重要制度規定。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保證全黨行動的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
二大黨章就已明確提出“兩個服從”,即“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四個服從”。毛澤東在所作的《論新階段》政治報告中指出:“(一)個人服從組織;(二)少數服從多數;(三)下級服從上級;(四)全黨服從中央。這些就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實施,誰破壞了它們,誰就破壞了黨的民主集中制,誰就給了黨的統一團結與黨的革命斗爭以極大損害。”1945年,黨的七大把“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寫入黨章。此后,歷次黨代會通過的黨章,都把“四個服從”作為民主集中制的一項基本原則。1982年,十二大黨章對“四個服從”作了新的表述,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一規定沿用至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