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怒江州制定出臺《怒江州公職人員服務優化營商環境“不作為離崗”崗位調整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升政務服務質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倍增。
《辦法》明確,崗位調整對象為在政務服務和服務優化營商環境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影響單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損害國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危害經濟發展環境,妨礙營商環境建設,造成工作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相關承辦人員、科(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崗位、改任職級、免職、降職由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據該州相關負責人介紹,崗位調整將根據《怒江州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啟動問責程序進行,由各級紀委監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組織開展,原則上優先辦理、快查快結。同時,對損害營商環境的違紀違法行為還將實行“一案雙查”,既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追究相關黨組織、單位(部門)和黨員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崗位調整的公職人員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一般一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評定職稱或進一步使用,其所在單位的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且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該州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崗位調整對象為領導職務試用期內人員,將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提前解除試用期,免去試用職務,按試用前職級安排適當工作,享受試用前職級待遇。
為做好崗位調整后公職人員的教育引導和任用工作,《辦法》還進一步明確,對崗位調整的公職人員,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使用;對崗位調整后未及時整改、工作作風差、群眾滿意度低的公職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進行組織處理;對在服務優化營商環境中工作作風好、群眾滿意度高、表現突出的干部,予以獎勵,作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據。(周盈瑩 || 責任編輯 陳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