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迪慶州紀委監委制定下發《獎勵實名檢舉控告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獎勵群眾實名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充分激發群眾監督作用,切實提高信訪舉報線索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查性。
《辦法》明確,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經核實確系本人提供的檢舉控告,且對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為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獎勵。給予獎勵實行一案一獎,一次性發給獎金。同時明確,有關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案件、案件查辦過程中檢舉揭發他人的、以單位和組織名義提供的檢舉控告等情形不納入獎勵范圍。
《辦法》要求,未經實名檢舉控告人同意,不得公開獎勵、表揚,或以其他方式公開、泄漏檢舉控告人信息,違者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悉,實名檢舉控告人員的獎勵審批由案件承辦部門填寫審批表,報分管領導和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核批準。對有特別重大突出貢獻的實名檢舉控告人員的獎勵,報州紀委常委會研究同意。獎勵事宜自案件審查調查終結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受獎勵的實名檢舉控告人自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洛桑竹瑪 || 責任編輯 陳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