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回家,剛打開家門,就有一股惡臭襲來,嚇了我一跳。”家住騰沖市西源街道觀音塘朝陽新居公租房的小王向我傾訴了煩惱。
原來,小王到外地出差,剛回到家就發現家里停電了,冰箱里的肉腐爛了,散發出陣陣臭味。他連忙用手機上網一查,顯示電費欠了6.37元,而最后截止交費日是四天前。四天前,他正在外地出差。
“電力公司一欠費就停電,既不提前告知,也不進行催繳。”小王說,自己因工作關系經常出差,有時一忙就忘記了交電費,這已是小王一年來遭遇的第四次停電了,給他的生活帶來很大影響。
解決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一直是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所在。電力公司對用戶一欠費就停電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為幫助小王解決這個問題,我查詢了大量資料,又請教了單位法律專業的同事。
在對此事有了更深了解的基礎上,我撥通了電力公司該片區收費人員的電話,就此事進行溝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用戶欠費必須進行催交。但該用戶自始至終未收到任何催繳短信或電話通知,這是怎么回事?”
“當時登記的電話號碼錯了,所以沒有通知到用戶本人。這是我們做的不對的地方。”
“一次這樣的情況可以解釋,但據我調查,這類事情并不是個例,說明電力公司還在回避責任和問題。”我繼續發問,“《條例》規定用戶欠費未達法定時間30天,是不能強制停電的。但該用戶欠費遠遠達不到30天,為什么就直接停電?”
對方支支吾吾,一直不肯說出原因。在我的不斷追問下,才終于說出實情。
原來小王所在的公租房片區以進城打工的租戶為主,租住時間不一,時間一到租戶就會自行離去。所以電力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里規定“用戶一欠費即可停電”,就是怕欠繳的電費無法收回。
我詳細向該收費員解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告知了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帶來的惡劣影響……
為了自己管理上的方便,置普通群眾的利益于不顧,電力公司的這種行為,明顯是典型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表現。通話結束后,小王的煩心事解決了,我卻陷入了沉思。水、電、路、網這些民生工程擔負著保障民生的重大責任,工作人員的任何失誤都會給群眾生活帶來不便。相關主責主業部門如何強化監管,讓企業真正服務于民?作為紀檢監察機關和派駐監督單位,又該如何加強監督檢查,讓政策真正惠之于民?這,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思考。(騰沖市紀委監委 封禮權 段玉環 || 責任編輯 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