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禁令
【 違紀案例 】
李某,某市住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某以其未成年兒子名義于2019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12月取得該套商品房不動產權證。在2020年組織部門組織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過程中,李某故意隱瞞未填報購買該套商品房情況。
【禁令解析 】
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瞞報個人有關事項,情節較重的行為。
黨章規定,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是黨員的基本義務。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領導干部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黨組織對黨員干部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2017年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修訂頒布《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報告的范圍、要求和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應認真貫徹執行。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受到嚴肅處理。
【 紀法適用 】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
【 廉政提醒 】
個人資產瞞報、漏報是高頻問題。出國出境“偷偷摸摸”、對“裸官”身份隱瞞不報;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撫養子女情況,獎金發放和津貼、兼職取酬情況,以及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等情況也是瞞報、漏報“高發區”。對黨忠誠老實是每一名共產黨員應有的政治覺悟。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員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組織紀律,是檢驗黨員領導干部對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的重要標志,是衡量黨員領導干部是否清正廉潔的重要標尺。瞞報非小事,說謊有代價,廣大黨員干部一定要牢記這條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