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央多次提出,要完善問責制度和激勵關懷機制,著力解決干部不敢擔當作為的問題,要及時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干部澄清正名,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給干事者鼓勁,為擔當者擔當。
對失實檢舉控告進行澄清,是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執法、處理檢舉控告工作的重要內容。2020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設專章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作出規定,明確要求“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2020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為紀檢監察機關開展澄清正名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一系列黨紀法規,為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澄清失實檢舉控告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為什么要開展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
失實檢舉控告不僅空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執法工作資源,還損害一方政治生態、破壞干事創業的發展環境,挫傷想干事、能干成事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加思想包袱。嚴查誣告陷害、澄清失實檢舉控告,是規范檢舉控告秩序、維護良好政治生態的應有之意。

澄清失實檢舉控告,對被誣告陷害者是有力的“撐腰鼓勁”。在得到澄清前,被誣告陷害者難免被人指指點點,縱使身正不怕影子斜,也會不自在、堵得慌,甚至不敢干事、怕得罪人。通過書面澄清、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方式予以澄清,能有效幫助被誣告陷害者放下思想包袱和消除心理負擔,打消工作顧慮,輕裝上陣干事創業。

特別提示
紀檢監察機關對受到失實檢舉控告影響的黨員、干部,采取適當方式澄清問題,有利于保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和干事創業積極性,讓干事創業者消除顧慮、履職盡責、擔當作為,不斷釋放激勵擔當作為的正能量。
二、哪些情況需要澄清正名?

經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同時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紀檢監察機關可為被舉報人澄清正名:
(一)被檢舉控告人在換屆選舉、選拔任用、評先選優等工作中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
(二)被檢舉控告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響的;
(三)失實檢舉控告在一定范圍或者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特別提示
在改革創新的過程中,常常遇到新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將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精準運用“四種形態”,開展澄清正名、查處誣告陷害專項行動,持續釋放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強烈信號,切實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
三、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會成為違紀違法黨員、干部的“擋箭牌”嗎?

紀檢監察機關對受失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開展澄清正名,只對檢舉控告失實的具體問題進行澄清,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澄清內容主要是調查核實結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細節,不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即使對黨員、干部開展過失實檢舉控告澄清,但之后如發現澄清對象在其他方面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紀檢監察機關也將嚴厲查處。因此,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不會成為違紀違法黨員、干部的“擋箭牌”。
特別提示
查處誣告陷害和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堅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保障群眾監督權利的原則,并不影響群眾正常檢舉舉報,對于確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黨員、公職人員,鼓勵廣大干部群眾實事求是、有序舉報。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四十四條 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五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
(二)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
(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五十一條 對因檢舉控告失實而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予以糾正,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