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縣分局行政執法工作浮于表面,對轄區內養殖場污染環境問題處置不力的問題。
2019年2月,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縣分局開展專項監督時發現,紅河縣旺祥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祥公司)養殖場存在禁養區內養殖、污染防治設施不規范等問題。隨后,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縣分局又于2019年4月、12月收到群眾反映、上級轉辦旺祥公司養殖場污染環境的問題。面對監督發現、群眾反映、上級轉辦比較集中的環境污染問題,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縣分局“光打雷不下雨”,執法工作停留在書面上,僅于2019年3月、2020年8月和2021年3月三次對旺祥公司養殖場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書》和《關于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的提醒函》,責令旺祥公司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并限期完成搬遷。在旺祥公司養殖場仍持續經營,多次逾期未執行限期搬遷執法決定的情況下,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縣分局均未對旺祥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未采取實際行動制止違法行為,導致污染環境行為一直持續到2021年4月,旺祥公司養殖場因生豬染疫自然關閉。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縣分局黨組書記、局長龍海麗,黨組成員、副局長石龍博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2年3月,龍海麗、石龍博均受到誡勉問責。
二、曲靖市馬龍區農業農村局在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工作中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滯后、懈怠松勁的問題。
2020年4月以來,曲靖市馬龍區黨委、政府多次對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整治工作作出安排,馬龍區農業農村局作為推動專項整治工作的職能部門,工作落實停留在表面,未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啟動專項整治工作。2022年3月3日,馬龍區委常委會會議再次對全區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區農業農村局履行部門職責,推進專項整治工作。但馬龍區農業農村局不積極、不主動,存在等待觀望、懈怠松勁的問題,直至2022年3月12日,仍未按照區委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未采取具體工作措施。2022年5月,馬龍區農業農村局黨組受到檢查問責;馬龍區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朱云波受到免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