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能否再給予組織處置?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是否需要再給予組織處置,要區別對待。對于嚴重違犯黨紀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已經沒有再進行組織處置的必要。對于違紀行為不是特別嚴重,給予除開除黨籍以外的黨紀處分的,但仍然不思悔改,喪失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予以勸退或除名。對于受到黨紀處分后,積極改正錯誤,認真履行黨員義務,仍然符合黨員條件的,不能因為其曾經犯錯誤受到黨紀處分而再給予組織處置。
如何認識不合格黨員處置與組織處理的關系?
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不合格黨員處置是黨員管理的重要手段。二者都由黨組織研究作出,是黨組織加強黨員干部隊伍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組織處理的對象是領導干部,體現的是職務職級的變動。不合格黨員處置的對象是黨員,體現的是黨員身份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