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條例》第137條規定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判斷違規要素。
(1)本違紀行為的主體是黨員個體。
(2)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指國家社會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包括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個人品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不當行為”,是指不符合一般社會道德標準的行為,如在宗教場所穿著性感暴露、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等。當與不當不由黨員干部個人判斷和決定,應當按照當時當地的公共環境、社會氛圍、容納程度、行為規范、價值標準等綜合判斷。
(3)危害客體是黨員的基本義務以及社會主義新風尚。
(4)在危害結果上,強調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黨紀處分。“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引起廣大群眾或者社會輿論負面反映,給行為人自身名譽、行為人所在的黨組織和單位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損害了黨的形象。此外,如果情節輕微,可通過社會輿論和道德的力量來調整,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的第一種形態,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批評教育等方式處理。
2.判斷有責要素。
本違紀行為在主觀上包括故意或過失。
3.綜合判斷。
在進行違規要素、責任要素判斷后,對案件進行綜合權衡,確保案件處理綜合效果。
4.關于紀法銜接。
如果行為人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的“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等行為,則應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如果相關行為尚未構成違法犯罪,造成不良影響的,則應當依據本條款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