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監督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武器,是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有力抓手。2020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建立健全“信、訪、網、電”四位一體的受理體系,進一步暢通了信訪舉報渠道,鼓勵群眾依規依紀依法、客觀真實、理性有序反映問題。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卻將自己合法的信訪舉報權利,異化為實現一己之私的工具,通過捏造、歪曲事實,借信訪舉報之名行誣告陷害之實,嚴重擾亂了信訪舉報秩序,或為達到解決自身訴求的目的,發布夸大事實、危言聳聽甚至誹謗他人的不實信息,損害了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破壞了政治生態、污染了社會風氣。對誣告陷害行為,必須堅決查處和打擊,以達到抑歪風樹新風的目的。
案例1
楚雄州祿豐市某鎮干部劉某某(中共黨員)和社會人員沙某某誣告鎮干部問題
劉某某和沙某某因自己承包的養殖場、農家樂以及溫泉項目經營狀況不好,將其歸咎為是該鎮黨委政府沒有將通往其經營場所的一路段進行硬化所致,并認為是該鎮黨委書記張某故意刁難,便共同謀劃收集對張某不利的材料適時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后劉某某聽說張某被作為處級干部推薦人選,正在接受組織考察時,便讓沙某某將提前制作好的300余份反映張某貪污受賄等問題的不實舉報材料,先后兩次拋撒至某市公務中心籃球場,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劉某某和沙某某因通過捏造事實、拋灑舉報材料的方式,故意誣告陷害和侮辱誹謗他人,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市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劉某某還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2
玉溪市紅塔區某社區居民李某某誹謗他人問題
2022年7月11日、2023年1月18日,李某某因不滿意社區干部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拆除其D級危房事宜,捏造事實,錄制誹謗社區黨總支書記唐某某為黑惡勢力頭目、欺壓老百姓的短視頻,并先后兩次通過抖音平臺發布,造成了不良影響。經區紀委監委調查核實,李某某發布視頻中所述問題均不屬實,已涉嫌誣告及誹謗他人。2023年1月18日,該區紀委監委將李某某涉嫌誹謗問題線索移交市公安局紅塔分局依法偵辦。市公安局紅塔分局調查后,認定李某某存在誹謗他人行為,并給予李某某行政拘留的處罰。
案例警示
檢舉控告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在行使合法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實事求是反映問題的義務,任何人都不能濫用權利,更不能作為實現非法目的的手段。誣告陷害行為不僅牽制了紀檢監察機關大量工作精力,嚴重浪費了行政成本,更破壞了政治生態、污染了社會風氣。對于誣告陷害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的高壓態勢,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上述2起典型案例中,有的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打擊報復,有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不法目的,故意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進行誹謗、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處罰,嚴重挫傷想干事、想干成事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下一步,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暢通檢舉控告渠道,充分保障黨員、群眾充分行使監督權利的同時,持續加大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力度,積極為受到不實舉報者澄清正名,充分用好“一信雙查”機制,既要查清反映問題,也要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旗幟鮮明釋放了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強烈信號。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四條: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四十條: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誣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
(一)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三)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四款: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