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誣告、制造謠言”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七個有之”政治隱患問題之一。《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對誣告陷害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從重處理,對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要旗幟鮮明通報曝光,狠剎歪風,激揚正氣。
案例1 普洱市市管干部張某某(中共黨員)誣告他人問題
張某某得知周某擬提拔到其主管的部門任職,因認為周某能力強,到該部門任職可能會搶了自己的風頭,難以駕馭、不好管理,便將道聽途說的一些傳言和議論收集整理后,撰寫成4份匿名舉報信寄送給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周某存在4個方面的違紀違法問題,意圖使其不被提拔任用。經普洱市紀委監委認真核實,反映問題均不屬實,認定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近期,張某某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張某某還被取消市人大代表資格,終止市人大代表職務。
案例2 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干部劉某某(中共黨員)誣告他人問題
劉某某在與干警張某同時被上級機關借調工作期間,認為自己被張某打擊排擠,為達泄私憤的目的,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先后通過郵局2次投遞6封匿名不實舉報信,通過網絡舉報受理平臺2次進行不實舉報,冒用刑滿釋放人員名義舉報張某存在索賄行為,以張某妻子口吻舉報張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經濟關系及性關系等虛構事實,意圖使張某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經駐省司法廳紀檢監察組調查核實,反映的問題均不屬實,并將調查核實中發現劉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的問題線索移交西雙版納州紀委監委辦理。經西雙版納州紀委監委調查核實,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近期,劉某某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并被調離原單位。
案例3 昆明市石林縣某村黨支部黨員韓某某誣告他人問題
韓某某因在辦理其建房手續過程中未達到個人預期,遷怒于本村組黨員干部張某某、鮑某某和侯某某,認為是張某某、鮑某某和侯某某與其“過不去”。為達到將張某某、鮑某某和侯某某“拉下馬”、讓自己中意的人擔任村干部的目的,便編造張某某、鮑某某和侯某某威脅、阻攔其新建房屋,對其進行毆打的不實信息,并連續4日共18次向紀委監委12388網絡舉報網站進行重復舉報。經石林縣紀委監委認真核查,韓某某反映問題均不屬實,對相關不實檢舉控告問題進行了澄清,并對韓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的問題立案審查。經查,韓某某身為中共黨員,采取捏造事實的方式誣告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責任追究,在主觀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近期,韓某某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執紀者說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等黨內法規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負責任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紀違法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干部的職務。《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對于誣告陷害行為,黨組織應當依規依紀嚴肅處理”“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捏造事實、偽造材料誣告陷害”。《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七條規定:“領導干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十四)誣告陷害、打擊報復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謠言,阻撓、壓制檢舉控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每名中國共產黨黨員都應學習和熟悉各類黨紀黨規,爭當遵規守紀和守法的模范,更好體現黨員應有的先進性。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中,將始終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對涉及黨員誣告陷害他人的違紀違法問題堅決進行查處,為營造云南山清水秀政治生態和良好發展環境,實現干部清正、政治清明、社會清朗,開創新時代云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提供堅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