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

制圖:李蕓

2022年11月1日,陳靜受賄案一審開庭。圖為庭審現場(視頻截圖)。(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特邀嘉賓
李福慶 大理州紀委監委第十審查調查室主任
崔 偉 大理州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張進軍 大理州紀委監委駐州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組長
楊銘勇 大理州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
和銀芳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干部在未出資、未參與經營管理的情況下,長期以利潤“分紅”、領取“工資”等方式,攫取單位廣告業務個體承包人經營利潤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陳靜長期在廣電系統任職,“靠山吃山”、濫權妄為,其違紀違法行為有何特點?陳靜將廣播電臺廣告收入私自存放于大理某廣告公司進行列支,該行為應如何認定?其多次為他人介紹廣告業務,并收取廣告提成,是否構成貪污?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陳靜,女,200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云南省大理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副局長,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大理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大理廣播電視臺黨組成員、副臺長等職。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陳靜在擔任大理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副局長,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期間,違規發放津補貼30余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違規報銷電臺接待等費用5萬余元。
違反廉潔紀律。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陳靜多次以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并從中獲利18萬元。2012年2月至2017年8月,陳靜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通過為大理人民廣播電臺廣告業務承包人徐某承攬其他單位的廣告業務,先后收取廣告提成共計9萬元。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陳靜在任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期間,大理人民廣播電臺違反規定,將電臺廣告業務經營收入及廣告業務承包費共計462萬余元私自存放于大理某廣告公司,形成“小金庫”,用于支付在編人員及聘用人員廣告提成,發放在編人員津補貼等,對此陳靜負有直接責任。
受賄。2012年至2019年,陳靜在擔任大理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副局長,大理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徐某謀取利益,在未出資、未參與經營管理的情況下,長期以利潤“分紅”、領取“工資”、對個人消費進行“報賬”等方式,分得徐某經營利潤共計474萬余元。其中,陳靜個人獲得313萬余元,授意徐某給予幫助提供賬目的電臺聘用人員周某160余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2月15日,大理州紀委監委對陳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經云南省監委批準,2月17日,對陳靜采取留置措施;4月28日,對陳靜延長留置時間3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8月11日,經大理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州委批準,給予陳靜開除黨籍處分,由大理州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8月12日,大理州監委將陳靜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2年9月15日,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以陳靜涉嫌受賄罪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11月14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陳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1 陳靜長期在廣電系統任職,“靠山吃山”、濫權妄為,其違紀違法行為有何特點?如何以案為鑒,凈化修復大理州廣電系統政治生態?
李福慶:2021年4月,大理州紀委監委接到信訪舉報,反映陳靜在任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期間,長期以利潤“分紅”、領取“工資”等方式,攫取廣告承包商經營利潤。經初核,2022年2月,大理州紀委監委對陳靜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陳靜長期在廣電系統任職,“靠山吃山”、濫權妄為,其違紀違法行為具有鮮明的行業特點:一是借助公權力和工作便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如利用在廣播電臺行業任職的便利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二是多次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私設賬外賬,形成單位“小金庫”,用于支付聘用人員薪酬、在編人員及聘用人員廣告提成,發放在編人員津補貼等;三是利用職務便利,為徐某謀取利益,并多次在徐某個人經營利潤中領取“分紅”和“工資”。
陳靜受賄手段隱蔽,其經營行為和受賄行為邊界模糊,在罪與非罪間存在多種爭議,給調查取證帶來一定困難。經過專案組反復研究,并商請案件審理室、檢察院提前介入,最終查實陳靜的受賄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在專案組的耐心引導和思想感化下,陳靜最終交代了違紀違法犯罪事實,并表示認罪認罰。
張進軍:陳靜案發后,在大理州廣電系統引發強烈震動。大理州紀委監委堅持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將陳靜案作為反面典型,深挖個案背后的領域性問題,做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2022年9月8日,大理州紀委監委與州委宣傳部聯合召開全州新聞廣電系統警示教育大會,播放專題警示教育片《從“審片人”到“片中人”》,通報陳靜案件查處情況和審查調查中發現的廣電系統存在的作風紀律和廉潔問題,以案為鑒、以案示警,進一步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線。
大理廣播電視臺、大理市融媒體中心作為發案單位,全面深入自查自糾,召開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從思想根源上剖析病癥,找準問題,做到立行立改、真改實改。在規范廣告經營管理方面,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對涉及經營管理方面的業務均需通過集體研究,做到慎重決策;制定《大理廣播電視臺廣告及經營性節目內容審核把關工作辦法(試行)》,進一步嚴格準入制度、嚴格內容和資質審查,不斷強化對廣告經營環節的監管。在規范財務管理方面,進一步嚴格大理廣播電視臺領導班子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大理廣播電視臺財務管理審批權限及審批流程內控規定(試行)》《大理廣播電視臺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等內控制度,不斷完善經營管理的體制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風險。同時,州紀委監委聯系監督檢查室、駐州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認真履行監督責任,把以案促改作為日常監督的重要內容,及時組織“回頭看”,對于整改落實不力的相關單位嚴肅追責問責,發揮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綜合效應。
2 陳靜將廣播電臺廣告收入私自存放于大理某廣告公司進行列支,該行為應如何認定?其多次為他人介紹廣告業務,并收取廣告提成,是否構成貪污?
崔偉:本案中,2010年8月至2019年12月,陳靜在任大理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副局長,大理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期間,明知廣告收入和廣告承包費屬于財政資金,應按規定上交單位財政統一核算管理,但其為了逃避監管、方便使用,私設賬外賬,將電臺廣告業務經營收入及廣告業務承包費私自存放于大理某廣告公司進行列支,資金共計462萬余元。上述資金被用于支付聘用人員薪酬,發放在編人員津補貼,支付電臺餐費、接待費、電話費,等等。
根據有關規定,“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陳靜上述行為屬于私設“小金庫”,應當認定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李福慶:2012年2月至2017年8月,陳靜利用其親朋好友的關系,多次為徐某介紹廣告業務,先后收取徐某給予的廣告提成共計9萬元。對此,有觀點認為陳靜系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其從電臺廣告收入中領取提成,構成貪污罪,專案組經研究后,不贊同該觀點,一是陳靜為徐某介紹的系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廣告業務,其領取廣告提成的行為并不侵犯大理人民廣播電臺的公共財產;二是陳靜領取的廣告提成系從徐某交付相關單位廣告業務承包費后的個人經營利潤中獲得,綜上,不能認定陳靜構成貪污罪。
同時,陳靜的行為亦不構成受賄罪,相關證據證明,徐某針對所有為其介紹廣告業務的人員,均給付20%的提成,且陳靜獲得該9萬元提成與其職權或職務并無聯系,并非職權或職務影響的對價,而是介紹勞務行為的酬勞,其行為并未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因此不認定為受賄。
綜上,陳靜上述行為系為徐某提供信息,介紹廣告業務收取錢財的經濟活動,應當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3 陳靜長期以利潤“分紅”、領取“工資”等方式,分得徐某個人經營利潤,該行為系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還是受賄?
崔偉:相關證據證明,在陳靜的推動下,徐某與大理人民廣播電臺簽訂了真實、有效的廣告承包合同,合同明確徐某對電臺的廣告節目制作經營權進行承包,電臺對廣告制作及播放有協調、保障、服務的義務,陳靜對廣告節目的審查把關系依職權實施的行為,屬于單位行為。同時,根據相關證人證言,陳靜并未實際參與出資,與徐某也從未商量過共同經營電臺廣告業務,二人并非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廣告業務投資,徐某并不具有給陳靜分配經營利潤的義務。綜上,陳靜上述行為不認定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綜合考慮陳靜為徐某謀取利益以及徐某自愿給予陳靜“分紅”等事實,應認定陳靜構成受賄。
楊銘勇:有觀點認為,徐某因陳靜為其獲取廣告業務提供幫助而給予“分紅”,二人共同貪污大理人民廣播電臺廣告業務收入,應認定構成貪污罪,本院不認同該觀點。根據刑法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徐某向大理人民廣播電臺支付了廣告業務承包費,因此扣除承包費以外的收入系徐某的個人經營所得,不屬于公共財物。陳靜與徐某并無事先通謀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實際行為與主觀故意,因此,本院認為二人不構成貪污罪。
同時,陳靜的上述行為實質系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分得他人經營收入,構成受賄罪。陳靜利用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臺長的職務便利,多次為徐某在電臺廣告業務承包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從徐某的經營利潤中獲得“分紅”“工資”,并在未實際出資、未實際參與管理經營情況下,分得徐某個人經營利潤。而徐某基于陳靜的職務職權及陳靜已經給予的利益或者未來給予利益的可能性,同意給予陳靜財物,雙方在主觀上達成了行受賄合意,所謂利潤“分紅”、“工資”等在本質上仍系權錢交易,綜上,應認定陳靜構成受賄罪。
4 辯護人提出,對于周某從徐某個人經營收入中獲得的“分紅”,不應計入陳靜的受賄數額,如何看待該辯護意見?
和銀芳:本院認為,周某從徐某個人經營收入中獲得的“分紅”160余萬元,應依法計入陳靜受賄數額。理由如下:一是周某與徐某并非合伙經營關系,徐某并不具有給周某分配經營利潤的義務。同時,徐某系基于陳靜對大理人民廣播電臺廣告承包及經營具有的管理制約權,以及期待陳靜后續仍會為其謀取利益,才根據陳靜的授意給周某“分紅”,陳靜對此系明知。二是徐某給予周某的“分紅”系陳靜主動提出,且由陳靜具體確定利潤分配比例,周某并未參與其中。三是周某作為大理人民廣播電臺聘用人員,受陳靜指使長期對徐某的經營及賬務狀況進行監督核查,掌握利潤收入后及時向陳靜匯報,并根據陳靜安排幫助其進行利潤分配。經查,周某未實際參與陳靜與徐某權錢交易的具體事務。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綜上,陳靜授意徐某給予周某“分紅”,系對其受賄財物的支配,因此該筆160余萬元應計入陳靜的受賄數額。
本案中,陳靜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紤]到陳靜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處理情節,具有坦白、積極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最終,本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陳靜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退繳贓款等情況,判決陳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