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比較
《黨紀處分條例》規(guī)定,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這是黨的紀律要求,每名黨員都應當嚴格遵守。對公職人員來說,禁止誣告陷害他人,也是法律義務。《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要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政務處分。這是黨紀國法對黨員和公職人員的特殊要求,體現(xiàn)了紀法貫通。
禁止誣告陷害或者造謠誹謗他人,也是法律對普通公民的義務要求。《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有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誹謗罪。除此之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也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也就是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治安處罰的,也要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民事法律上還有對名譽權、人格權的保護,即使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但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行為人添油加醋地進行宣揚,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的,則可能構成名譽侵權,也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比較黨紀與國法的異同,誣告陷害違紀行為與違法犯罪根本區(qū)別就在于主觀目的不同。誣告陷害違紀行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紀律追究,而誣告陷害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則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處罰。判定主觀目的則主要根據(jù)行為人捏造事實的內容來進行認定,如果捏造事實涉嫌違法犯罪且向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告發(fā)一般則屬于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處罰,如果捏造事實屬于不涉及違法犯罪的內容,只是黨紀禁止的內容,且向有關黨組織、政府有關部門等告發(fā),一般則認為是意圖使他人受到紀律追究。對于黨員涉嫌誣告陷害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黨紀處分則應依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總則規(guī)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是公職人員的,還要受到政務處分。
制造其他謠言行為與誹謗罪的區(qū)分,主要在于謠言內容和后果不同。黨紀所說的“制造其他謠言”,對象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一些擾亂社會秩序的謠言,損害單位聲譽和形象的謠言,也包括貶損個人人格和形象的謠言。而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如果黨員針對某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則應以誹謗罪追究法律責任,黨紀處分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規(guī)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是公職人員的,還要受到政務處分。執(zhí)紀執(zhí)法實踐中,還要注意區(qū)分誣告陷害與錯告、檢舉失實的界限。從表面上看,錯告或者檢舉失實與誣告陷害有某些相似之處,如都是向黨組織或監(jiān)督執(zhí)紀機關進行告發(fā),所告發(fā)的事實都是與實際情況不符。但這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其根本區(qū)別在于:誣告陷害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故意,目的是使他人受到錯誤處理,而錯告或者檢舉失實則不具有這種故意和目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屬實的部分應予以處理;如屬錯告,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對被錯告者造成的影響,并教育錯告者。作為黨員,應當自覺維護黨內良好的政治生態(tài),嚴格按黨的規(guī)定和程序反映問題,檢舉控告他人要本著對黨的事業(yè)負責、對同志負責的態(tài)度,實事求是,客觀公允地反映問題,不能僅憑道聽途說、捕風捉影,就不負責任地肆意告狀,更不能懷著不正當?shù)哪康模室庹_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