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陳清露(中)正在與同事一起討論案情。邱于藍 攝
“不要看她外表瘦小柔弱,在工作中她可是頂梁柱。她的理論功底非常扎實,業務能力也很強,作風更是嚴謹踏實。”在重慶市九龍坡區紀委監委,領導和同事們對案件審理室副主任陳清露的一致評價是外柔內剛、勇挑重擔。
自2018年從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轉隸至區紀委監委,陳清露一直在案件審理室工作。她承擔本單位疑難復雜案件的辦案指導、質量把關等工作,還多次被抽調至上級紀委監委參與重大案件的辦理。因工作能力突出,她多次受到區委嘉獎,并入選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人才庫。2022年9月,陳清露受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嘉獎。
注重調查研究,把對黨忠誠落實在實踐中
“紀檢監察機關因黨而生、為黨而戰,作為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嚴于律己、勇于擔當、敢于較真、剛正不阿、秉公執紀,始終保持銳意進取的精神狀態。”陳清露常說,對黨忠誠一定要落實在工作實踐中。
在辦理某國有企業“一把手”劉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針對劉某通過親友低價承租單位資產,再高價轉租共同牟利100余萬元的行為,有同事認為可以按違反廉潔紀律定性處理。“不能這么草草了事,該行為可能已經涉嫌犯罪!”陳清露仔細閱看卷宗,認真剖析案件主客觀細節并查閱大量案例,發現劉某與其親屬具有共同侵吞國有公司租金差價的故意,且該租金差價系國有公司應得而未得的資金,屬貪污罪的對象“公共財物”。后經充分論證和說理,陳清露的審理意見得到區紀委常委會通過,最終劉某的該行為被以涉嫌貪污罪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陳清露也特別注重調查研究,通過調查研究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辦理一起村社干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她發現現行紀法條款中缺少對受處分村社干部工資待遇調整的具體規定,導致村社干部受到處分后,關于待遇調整的處分決定淪為“一紙空文”。
針對這項規制空白,陳清露以“村社干部受處分后工資待遇調整”為題,聯合鎮街紀檢力量,深入村社開展調研,廣泛收集全區各村、社基層組織干部收入構成及發放規則等材料,牽頭起草了該區《關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管理人員受處分處理后薪酬調整的指引意見(試行)》。2022年,該《意見》印發,明確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在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后,由所在的鎮(街)黨(工)委根據處分情況對其各項待遇進行取消或者調整,相關行業部門做好監督指導。該《意見》不僅切實維護了紀律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還起到了良好的震懾效果與教育作用。
嚴格審核把關,與審查調查人員良性互動
案件審理部門在紀檢監察機關內部承擔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重要職責,發揮“關口”“出口”“窗口”重要作用。作為審理干部,陳清露既敢于較真、勇于說“不”,又善于溝通說理,努力構建審理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良性互動機制。
有一次,陳清露提前介入審理某鎮副鎮長王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現有證據材料顯示,王某與某綠化公司老板李某共謀,王某負責利用職權承攬該鎮綠化項目,李某負責出資具體實施,雙方平分“利潤”。其間,李某因資金短缺,從王某處無息借款4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截至案發,王某已實際分得“利潤”500余萬元,借款400萬元已全額返還。對于這一問題是否涉嫌受賄犯罪,審查調查組的同事們產生了一些爭議,有意見認為,該400萬元名義上是借款,但實際沒有利息,且已用于公司經營,可以視作合伙開辦企業中的“實際出資”,根據司法解釋,所獲“利潤”就很難認定為受賄金額,王某也很難以受賄罪論處。
“如果該400萬元系經營出資,那必然存在損失風險,王某會讓自己的錢陷入風險中嗎?”帶著這些疑問,陳清露和同事仔細閱看卷宗材料,敏銳地發現李某公司在同期還有很多到期的高息社會借款尚未歸還,卻事先歸還了從王某處獲取的無息資金。如果這400萬元是“實際出資”的話,就不需要歸還。通過與審查調查組同事反復討論、研判,陳清露和同事提出了主客觀同步推進的補證思路。審查調查人員通過再次訊問,固定了王某與李某兩人在共謀時早已講明“一人出權、一人出錢”的證據,李某向王某獲取該筆款項時,明確表示該筆款項系借款,即便公司虧損,也會按期全額歸還,不會讓王某承擔任何資金風險,且出具了相應借條,并在公司賬目上按借款如實進行了記載。循線深挖,審查調查人員很快找到了保管在李某女兒處的借條和公司賬本,確認該400萬元是借款,而非出資。最終,王某以公司“利潤”為名收受500余萬元的事實得以認定,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順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參與辦理該案的審調干部說:“對該400萬元是借款還是出資的定性問題直接關系辦案質量,審理部門提出的主客觀同步推進的補證思路,不僅節約了辦案時間、提高了辦案效率,更有力保障了案件定性的準確性。”
紀法情理貫通融合,在提升辦案質效中治病救人
“我們辦案不是為了處分干部,而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陳清露在工作總結中寫道,如果執行黨紀政策不結合實際,不僅不能觸動當事人的內心,甚至可能把其推向對立面,造成工作的被動,帶來負面效應。
有一次,陳清露參與審理某鎮二級調研員陳某因工作失誤造成某村征地補償對象錯誤,進而造成國有資金損失的追責案件。在審理談話過程中,陳某嘆息道:“我是一名有著30年黨齡的老黨員,再有兩年就退休了,一輩子勤勤懇懇,自認為還是對得起黨、對得起人民的。征地補償對象錯誤,確實造成了損害后果,但我對這項工作真的盡力了。如果組織認定我有錯,要處分我,我也沒有什么可說的,認就是了。”他的嘆息聲像刀子一樣扎在陳清露心上,陳某的過錯有多大?是否有必要對其進行處分?
陳清露對該案卷進行反復查閱后發現,2013年,某鐵路項目占用該村部分土地,但一直未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工作。2020年,鎮政府安排陳某協調處理征地補償遺留問題,他根據相關村民的講述,認定了征地補償對象,但實際上,應該受到補償的對象并不是他認定的補償對象。為充分核實、了解更多“活情況”,陳清露與同事一起進村實地走訪,發現涉案地塊是無權屬記載的滑坡地,陳某協調處理征地補償遺留問題時,原始地貌早已改變,確權工作本就十分困難,若把主要責任歸到具體經辦的陳某身上,確實有失公允。經過深入的調查取證、細致的紀法論證后,陳清露向區紀委常委會做了專門匯報,提請對陳某適用“三個區分開來”政策,給予其誡勉處理。事后,陳某不僅表達了對組織的感謝,而且還在一次工作中用主動值守卡點140小時的實際行動回報了組織的信任。
2023年,當地一名干部張某因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區監委依法給予其撤職處分。處分下達后,張某認為處理太重,執意要申請復審。得知該情況后,陳清露通過張某所在單位紀檢監察組對其工作表現、家庭環境、性格特點等進行詳細了解后,邀他到辦公室進行釋紀說法。
“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根據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和你的認錯表現,給予你這個處分是適當的。”陳清露勸慰他不要因此泄氣,并不是一次處分就給其職業生涯判了死刑,只要調整好心態,定會收獲更大的成長。聽了陳清露的話,張某如釋重負:“剛得知處分通知時,我是有些氣憤和消沉的,一心想著‘申冤’,干工作都沒有熱情了,您的話讓我切實感受到組織的溫暖和關懷,我一定卸下包袱、輕裝前行。”
“辦案不能‘一辦了之’,更要通過耐心的思想政治工作蕩滌黨員干部的心靈。”回顧多年來的工作經歷,陳清露感悟道,只有紀法情理貫通融合,才能讓公平正義真正具象化,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張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