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修訂《條例》時新增了第九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行為的處理作出規定。2023年修訂《條例》時,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濫發福利的內容。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條以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均對違規發放財物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列出負面清單。
責任認定
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多是由黨組織集體決定。進行責任認定時,參與集體決策的都屬于責任人員,但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員不受追究。
紀律要求
違規自定薪酬,是對國有資產的侵蝕。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看似是對干部職工的關心,實則是踐踏紀法底線,慷公家之慨,揩公家之油。
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獎金,是改革工資制度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必然要求。黨組織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薪酬制度,規范津補貼、獎金、福利等發放行為,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違規發放。
相關案例
近年來,黨中央不斷規范津貼、補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者福利問題得到有力糾正,但問題仍不容忽視。
從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員領導干部通過巧立名目濫發錢物,自己帶頭領取。如西安文理學院培訓中心原主任孫建龍以“項目參與指導費”等名目,違規向18名在職在編人員發放勞務費共計55465元,其中孫建龍領取19200元。
有的以辦公用品、會議費等名義虛列開支,套取費用濫發錢物。如黑龍江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綏化分公司原總經理王德剛,以購買電腦耗材、開展業務宣傳、簽訂虛假租車合同等方式套取公款15.08萬元,用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有的擅自擴大發放范圍、提高發放標準等。如,某國有企業在為職工發放高溫補貼時,除為室外作業的職工發放外,還將實際未參與室外作業的職工納入發放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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