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分項明確了五種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的情形: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23年修訂的《條例》將一些突出問題和新型違紀行為列入負面清單,增加了“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和“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兩項。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修訂后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等與時俱進作了完善,其中專章對辦公用房作出規定,進一步擰緊黨政機關帶頭過緊日子的制度螺栓。
本條規定的“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主要包括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2月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
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主要是指違反規定,配備使用超過面積、裝修標準的辦公用房。
超標準,主要是指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具體規定所明確的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裝飾裝修、建筑設備等標準。
配備,既包括單位向具體使用人配備辦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等方式向單位配給辦公用房行為。
包租、占用、供個人使用
包租,是指用公款將賓館、飯店或者其他場所的一個或者多個房間租下來,在一段時間內專由一方使用。
占用,是指無償使用或者支付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費用,占有和使用賓館、飯店或者其他場所的房間。
供個人使用,既包括供個人辦公使用,也包括供個人住宿使用等。
處分規定
如果以單位名義或者以集體會議研究的方式決定、批準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的黨員的黨紀責任。直接責任者,既包括決定者、批準者,也包括使用者。領導責任者,主要是指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案例警示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的行為,不但浪費公共資財,也嚴重損害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此前通報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涉及該違紀行為。比如,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供銷聯社原黨委書記、主任閆海秦在長安區供銷聯社已為其配備辦公室的情況下,額外為自己配置一間面積約13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甘肅省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委員潘臨平在擔任天水市第五人民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期間,長期違規配備使用兩間辦公用房,其中一間用于辦公,另一間(套房)供其休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