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權錢交易手段不斷翻新升級,腐敗案件也呈現出新的特點,主觀方面變得概括化、模糊化,客觀方面表現得間接化、隱身化,給行為性質認定帶來困難。實踐中,有的腐敗分子為了操控局面、降低風險,安排“代理人”出面參與協商、收受、保管賄賂款,案發后,“代理人”供述將代為收受的賄賂款均告知受賄人,受賄人則表示對其中一些款項不知情,在受賄人和“代理人”供證不一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受賄數額?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起案例。
春風浩蕩滿目新,奮楫揚帆正當時。干部敢于擔當作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從政本分。
實踐中,有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經充分了解,盲目輕信對方資信、履約能力,或是違反規章制度、急于簽訂合同、不認真審查對方貨源情況,致使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能否認定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應緊緊圍繞該罪的構成要件綜合評價、精準認定。
近年來,公職人員充當掮客并收受好處行為時有發生,這類案件中,一般涉及請托人、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等,在某些情況下,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互不隸屬、制約,雙方僅曾有一面之緣或接觸較少,但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仍然接受請托完成謀利事項,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據此收受請托人財物,對此能否認定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犯罪,值得探討。
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勾結親友按照以往低價承租本單位已大幅升值的房屋,再轉租牟利,對此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共同犯罪原理,認清其行為的違法犯罪本質,準確定性。
12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云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潘玉良被“雙開”,通報稱其“插手經濟活動”。此前,在山東省青島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錫祥被開除黨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原黨組成員王代玉被“雙開”等通報中,同樣包括“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表述。
實踐中,有的領導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房屋裝修服務,雙方初步商定了價格,但在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該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后,在有支付裝修款能力的情況下,久拖不支付,對方心照不宣將裝修款予以核銷。對于領導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裝修服務,應支付而未支付的裝修款屬于未償還的民事欠款,還是雙方行受賄的財物,應透過現象看本質,綜合分析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權錢交易關系,準確認定。
量紀平衡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三次全會關于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方面,是貫徹執行《紀檢監察機關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的必然要求。做好量紀平衡工作,需要重點理解和把握好以下4個方面。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屢禁不止,擾亂國家財經管理秩序,存在腐敗隱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增寫第三十條第二款,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單列一款予以強調。實踐中,與“小金庫”相關的違紀行為比較復雜,筆者分三種情況予以討論。
從查處的國企領域腐敗案件看,個別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便利,慷國家之慨,飽私人之囊,披著所謂市場交易的“外衣”實施腐敗行為,對此必須精準識別、嚴厲打擊。本文通過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受賄罪、貪污罪相關問題進行辨析,以期對正確區分此罪與彼罪提供參考。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了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認定玩忽職守罪,需著重考慮行為主體是否屬于具有特定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屬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與嚴重危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綜合案件事實具體分析。
違規吃喝是“四風”中典型問題之一,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對違規吃喝開展專項整治。隨著近年來違規吃喝現象隱形變異、改頭換面,對于該類案件在執紀執法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況。筆者結合執紀執法工作實踐,對違規吃喝案件執紀要點、條款適用、定性量紀等問題進行探討。
當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手段不斷翻新變異。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利后,明知其無用款需求,故意放貸給請托人以收取利息,或者請托人雖有用款需求,但國家工作人員放貸給請托人收取明顯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額利息,這種以放貸為名“收息”的行為,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實則變相利益輸送,應引起重視。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第五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中新增內容,對誡勉的適用予以進一步明確。誡勉是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執法的重要措施,是一項經常性運用、常態化開展的工作。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黨組織違紀的相關處理規定進行了修改,筆者梳理《條例》總則與分則相關條文,結合實踐談談如何理解把握。
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給予的禮品禮金,后為了規避被查處,只上交其中部分款物,一旦問題暴露,就拿部分上交款物的憑證做“擋箭牌”,企圖蒙混過關。這種做法看似高明,實則是掩耳盜鈴。對于“收多交少”行為性質的認定,要堅持實質判斷,揭開其違紀的面紗。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進一步指出,“政治監督是督促全黨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有力舉措,要在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上下更大功夫”。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紀委監委不斷豐富政治監督方法舉措,護航縣域高質量發展,推動基層政治監督走深走實。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實踐中,要準確理解“收受他人財物”的含義。不能機械地僅僅理解為由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或有共同利益的關系人實際收受或占有,才屬于收受請托人財物。對于在國家工作人員的意志支配下,請托人將財物或利益輸送給第三人的行為,實質上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
在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靠企吃企”,采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國有資產,時間跨度大,發生次數頻繁,手段較為隱蔽,需準確定性,嚴肅查處。
家庭是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領導干部的家風,不是個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領導干部作風的重要表現。各級黨委(黨組)要重視領導干部家風建設,把它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檢查有關情況。”《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家人失管失教家風不正違紀行為的處分,該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與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等違反廉潔紀律行為有何區別?在認定該違紀行為時要綜合考慮哪些因素?我們特邀紀檢監察干部進行交流。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恪守的行為準則,也是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依據。
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增規定,對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處理,體現了對黨員干部的從嚴監督管理。筆者在實踐中發現,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確實存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向組織隱瞞個人情況甚至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對此,在定性處理時要準確區分,精準認定。
干事擔事,是干部的職責所在,也是價值所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當干部就要有擔當,有多大擔當才能干多大事業,盡多大責任才會有多大成就?!薄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工作失職行為設置了哪些處分條款?《條例》新增對“新官不理舊賬”以及不敢斗爭、臨陣退縮行為的處分規定,怎樣理解適用?工作失職行為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有哪些區別和聯系?怎樣把握工作失職行為與瀆職犯罪的界限?我們特邀紀檢監察干部進行交流。
黨的一切工作必須以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最高標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堅持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人民群眾關心的事情做起,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帶領人民不斷創造美好生活!”
對黨忠誠老實是對黨員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也是黨員干部最重要的政治素養。實踐中,有少數黨員在違紀違法后為了逃避處分,通過欺騙組織的方式轉出黨組織關系,私自留存黨員檔案,將黨員身份隱藏起來,流出地、流入地黨組織無法掌握其自然情況,這類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值得探討。
實踐中有的受賄行為打著正常“民間借貸”的幌子出現,可稱為“放貸收息型受賄”,一般有兩種類型:一是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明知請托人沒有實際資金使用需求,仍然以借款、投資、理財等多種名義放款給請托人并收取利息;二是雖然請托人具有一定的資金使用需求,但黨員干部在明知請托人支付給其的利息、收益等遠高于正常同類民間借貸利息、收益的情況下,仍然向請托人放款并收取高于正常市場水平的利息、收益。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衡量黨性強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風問題,很多是因公私關系沒有擺正產生的”。黨員干部唯有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才能在公私這道“選擇題”面前始終做出正確選擇。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從嚴管理干部貫徹落實到干部隊伍建設全過程。但從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到關聯企業任職領取“高薪”,更有甚者利用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或者掌握的公共資源為他人站臺、撐場面,謀取利益。
近年來,黨中央持續規范津貼、補貼發放工作,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等問題得到有力糾治,但相關問題具有頑固性、復雜性,必須久久為功、常抓不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并且明確,“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系新增條款,明確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以下簡稱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筆者認為,理解和把握該違紀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本案中,屈寶田退休后在乙公司等公司任職并領取薪酬221萬元,為何定性為違反廉潔紀律?其退休后在郁某公司領取薪酬,為何認定為受賄?屈寶田收受郁某某所送房產1套及車庫1間,賬面價格為39.4萬余元,為何認定屈寶田的受賄數額為62.7萬余元?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解析。
從查處的案件來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和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問題比較突出。這些行為侵害了黨員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甚至引發權錢交易,必須嚴肅查處。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做了較大修改,意在打擊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種洗錢行為,同時也正式將自洗錢入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構成洗錢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免予黨紀處分的適用條件作出了規定,新增第二款對不予黨紀處分的適用條件作出了規定。筆者認為,理解運用免予、不予黨紀處分相關條款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對于不同違紀行為,《條例》規定的構成要件并不相同,筆者對此進行了梳理分析。比如,有的違紀行為以“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為構成要件,有的違紀行為以“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有的違紀行為以“有下列行為之一”為構成要件。實踐中,對于不同違紀行為,不僅需要認識到構成要件不同,也要在取證工作中把握住各自重點。筆者結合《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實踐中,一些不法商人和黨員領導干部在頻繁的錢權交易過程中,有時會建立起密切關系。其中,有的不法商人利用這一密切關系有時不僅直接為自己謀取利益,而且存在為第三方謀取利益并收受其好處費的情況,對此應如何定性?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起案例。
近年來,利用房產行賄的案件時有發生。實踐中,因房產價值較高,有的行賄人使用按揭方式貸款購房并送給國家工作人員。對此,以房屋價值認定受賄數額沒有爭議,如果案發時按揭貸款已經還清,應以涉案房產全部價值認定為受賄既遂;但若截至案發時,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尚未還清,對于未還清的貸款部分認定既遂還是未遂,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依照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依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之規定,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在立案后被免職,處分時能否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有效懲治腐敗,既需要嚴厲打擊職務犯罪,也需要嚴厲打擊下游的洗錢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條款作出修改,將自洗錢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的意見》(下稱《意見》),就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中切實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以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全面推進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根據以上規定,在辦理貪污賄賂案件中,具體認定自洗錢犯罪,需注意以下幾點。
云南省陸良縣紀委監委深入推進黨員領導干部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通過常態化開展廉政家訪、制發廉政家書、召開干部家屬座談會等方式,教育引導...
“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為嚴格規范、依紀依法辦理黨員、公職人員醉駕案件,結合工作實踐,我們對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為如何適用條規和確定處分檔次進行了認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見,供工作中參考。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前與請托人約定,離職后入職請托人公司,在領取正常薪資的情況下,以“安家費”“入職費”“補償金”(以下統稱為“安家費”)等名義,一次性領取巨額錢款。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在審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工作實踐,我們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后如何規范適用新舊條例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
收受汽車作為受賄的一種方式較為常見。實踐中,受賄人先后收受同一行賄人兩輛車,且在收受新車時歸還了舊車,對于這兩次行為如何定性,受賄數額如何計算,存在不同認識。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起案例。某局局長張某接受企業主王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承攬方面為王某企業提供幫助。2019年9月,張某收受王某所送價值41萬元的A轎車一輛。2021年9月,王某得知張某喜歡越野車,又購買了一輛價值25萬元的B越野車送予張某,張某同時將A轎車歸還王某。經鑒定,2021年9月,A轎車價值32萬元。兩輛車均未變更登記到張某名下。對于張某收受兩輛車的行為定性及受賄數額如何計算,存在四種不同意見。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后,不收受請托人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去幫助自己完成某個事項,請托人據此花費不少錢款,此類行為可稱之為“指定辦事”。
實踐中,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所得的房產應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無爭議,但因房產滅失而獲得的補償款是否應作為孳息予以一并追繳存在不同認識。
“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對包括職務犯罪案件在內的刑事案件調查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之一。筆者就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該標準略陳管見,以拋磚引玉。
在查辦涉及村干部的案件中,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認定,直接影響村干部的主體身份和行為性質,進而影響罪與非罪或者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實務中,因認識存在分歧,村干部的身份認定已經成為基層案件辦理中較為棘手的問題之一,筆者結合相關規定,對該問題予以分析。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實踐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假借合法民商事活動之名收受賄賂的現象,如以“合作”開辦企業、投資項目的名義收受賄賂。
挪用公款罪是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常見罪名,挪用公款行為具有多種表現形式,筆者在實踐中遇到多起公職人員將公款挪用后用于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的案例,該行為兼具違反廉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的特點,給精準定性處理帶來一定困擾。其中有這樣一起案例。2020年5月,A鎮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征地拆遷補償款500萬元存入該鎮工作人員石某個人建設銀行賬戶,作為該鎮“小金庫”。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與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發生明顯有利于對方的購銷活動,或向親友采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實踐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行為,除了可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之外,還可能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等罪名,須加以辨析厘清。
“先收錢后辦事”,這是受賄罪的典型表現。但實踐中也存在許多“先辦事后收錢”的情形,這就是所謂的事后受賄。事后受賄指的是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對于事后受賄行為的處理,“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也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實踐中,辦理事后受賄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近日,經黨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劃(2023—2027年)》(以下簡稱《規劃》)。為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更好學習、理解、貫徹《規劃》,日前,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劃》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實踐中,黨員領導干部在職時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利益方謀取利益,明示或默示在離職或退休后收取不法對價,這種期約性腐敗方式被稱為“期權腐敗”,其主要是企圖利用“障眼法”等手段瞞天過海,實質是利用公權力尋租的一種延期變現形式。
公司實際控制人行賄行為的性質認定是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的常見問題,直接影響案件和相關人員的處置。
在涉及古玩、字畫、工藝品等“雅賄”案件中,經常存在購買價、發票價、鑒定價等多種價格,而且這些價格之間有時差異較大,以何種價格來認定直接關涉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覷。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雅賄案件委托了價格鑒定,有些案件則直接以銷售憑證所記載的價格為準,在鑒定意見的運用上也分殊各異。為妥善處理此類案件,筆者認為,在認定受賄數額時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實踐中,一些黨員公職人員因實施酒駕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而受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為確保對相關黨員公職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得當,紀檢監察機關需從線索處置、責任追究、保障機制等方面有效銜接行政處罰,做到銜接有序。
公職人員違規受禮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的重點,必須嚴查嚴處。實踐中,少數黨員干部以“禮尚往來”作為受禮的辯解,給違紀違法行為定性造成一定困擾。究竟是禮尚往來還是涉嫌違紀違法,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實質判斷,具體可以通過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別。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干部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對離退休干部強化管理監督,加強日常管理,要求離退休干部黨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干部黨員嚴守有關紀律規矩。黨規黨紀,特別是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包括退休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鐵規矩、硬杠杠。一旦違反,就必須毫不妥協、露頭就打。
筆者在實踐中曾遇到這樣一起案例。丁某系A省某省直機關某單位黨支部書記、副處長。
近年來,隨著瀆職案件查辦力度的不斷加大,一些黨員公職人員企圖通過“集體研究”的形式掩蓋瀆職行為,規避紀法責任。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查辦“集體研究型”瀆職案件談幾點體會。
“兩高”于2007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干股分紅型受賄進行了明確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意見》對于監察機關依法、規范查處干股分紅型受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作用,為準確理解及適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筆者結合實踐對有關問題進行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明確將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作為移送審理的必備材料,這既有助于強化審查調查部門嚴格依法規范運用審查調查措施的意識,又能通過自查檢視及時補正完善瑕疵證據、排除非法證據、補強證據體系,是保障和提升案件質量的重要制度設計。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2007年“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特定關系人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實踐中,特定關系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影響力,在外辦事斂財的情形屢見不鮮,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暗自支持,對于上述情形中的特定關系人而言,若不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共同犯罪,則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對于其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因認識、心態等主觀故意不同,以及是否利用職權提供幫助等客觀行為不同,導致行為性質不同,筆者對此予以探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該條主要對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作出規定,筆者結合實踐,談談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實踐中,查詢涉案對象的銀行流水是監察機關開展調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銀行提供的銀行流水格式不盡相同,但主要內容和類別基本一致,包括客戶賬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余額、對方戶名、摘要備注等。如何規范高效查詢銀行流水,筆者結合實踐談幾點體會。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本條規定中,“犯罪之日”即意味著符合犯罪構成之日。對于玩忽職守罪而言,因該罪系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侵害結果為要件,結合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時效”規定,“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重大損失當時沒有發生,而是玩忽職守行為之后一定時間發生的,應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p>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六章對初步核實做出了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應當對具有可查性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扎實開展初步核實工作,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筆者結合實踐,淺議如何精準高效推進線索初核工作。
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作為一種新型腐敗形式,“實際占用型”受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復雜性和迷惑性,其實質為權錢交易、公權私用。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p>
監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物進行會計鑒定。筆者參與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工作中,監察機關委托會計鑒定機構對被調查人家庭財產銀行流水、理財收益、證券保險等涉案財務資料進行了會計鑒定,證明了被調查人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鑒定意見增強了證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據效力。結合實踐,筆者認為開展會計鑒定應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結合實踐,筆者認為,適用這一兜底條款時需要準確把握“其他違法行為”的以下特點。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提出處分意見,經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的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并按照規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
作為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和明確規定黨的各級各類組織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的基礎性、主干性中央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對違犯黨紀的黨員實施紀律處分的實踐做法確定下來,確保處分違紀黨員工作沿著正確政治軌道開展,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持續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實踐中,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追訴標準不同,同時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單位利益與個人利益往往存在交織,因而在認定上往往會產生混淆。對于如何準確認定單位行賄罪,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實踐中,違規發放津補貼現象依然存在。筆者結合實踐,淺談在監督執紀執法活動中辦理違規發放津補貼案件需注意的問題。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那么撤銷黨內職務,究竟包括哪些職務?筆者結合相關規定,做以下梳理,以供討論。
行賄礦產資源領域“家族式”腐敗寬嚴相濟。
行賄交通執法洗錢立案監督監檢配合溯源治理。
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指定管轄掃黑除惡。
2022年4月,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第一批共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
“有了證據收集指引,證據收集、審查調查工作更加有規可依、有據可循?!焙笔〈笠笔徐`鄉鎮紀委書記陳進忠表示。陳進忠所說的證據收集指引,是《黃石市紀委監委查處常見違紀違法問題證據收集指引參考》和《黃石市監委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常見罪名證據收集指引參考》。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政治監督是督促全黨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有力舉措,要在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上下更大功夫。新時代新征程政治監督的根本任務就是推動黨員干部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實處。濟南市紀委監委著力在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上下功夫,認真做實做細政治監督。
吉林省四平市紀委監委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圍繞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執行情況扎實開展監督,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貫徹落實上不變形、不偏向、不走樣,以有力有效監督護航高質量發展。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項、重要問題應當集體討論研究。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案件立案前、審查調查結束后、內部審理結束移送審理前均需開展集體討論。江蘇省無錫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通過明確重點討論內容、建立跨部門會商機制等落實集體討論制度,凝聚集體智慧,提高辦案質量。
近日,掃黑除惡題材電視劇《狂飆》受到廣泛關注。劇中,主人公安欣是一名堅守原則的一線民警。在省教育整頓駐點指導組要求大家填自查報告時,安欣將“逢年過節收瓶酒后按市場價格給對方發紅包”都如實記錄了下來,沒有絲毫隱瞞。但劇中也有一些黨員干部喪失紀法底線,奢靡享樂、貪贓枉法,甚至與黑惡分子沆瀣一氣,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一起看看《狂飆》中哪些紀律紅線不能踩。
鄉村振興各項政策,要靠農村基層黨組織來落實。如何加強和規范農村基層監督工作,真正起到防微杜漸作用,是當前基層治理的重要課題。黑龍江省綏化市紀委監委立足職能職責,以“清廉農村”建設為契機,進一步推動監督觸角向農村基層延伸,不斷建立健全農村基層監督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
案件質量評查是發現問題、推動整改、規范案件辦理的重要措施,能有效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2022年,吉林省長春市紀委監委深入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對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結案件進行全覆蓋評查,細查問題、深剖原因,強化以評促改、建章立制,著力構建長效機制,推動案件質量全面提升。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指出,政治監督是督促全黨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有力舉措,要在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上下更大功夫。重慶市涪陵區紀委監委牢牢把握職責定位,聚焦重點、抓住關鍵、盯住難點,持續強化政治監督,確保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執行不偏向、不變通、不走樣。
案件質量評查是提高案件質量的重要途徑。浙江省臺州市紀委監委以案件質量評查為抓手,在案件審理、報批備案案件審核、定期案件質量評查的基礎上,探索建立“123”案件質量評查工作體系,通過不同層級、全覆蓋、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及時發現問題,切實做好整改,以問題為導向規范案件查辦工作,推動案件質量持續提升。
受賄與行賄相伴而生,行賄不查,受賄不止。深圳市紀檢監察機關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保持懲治受賄高壓態勢,持續加大查處行賄力度,著力斬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的利益鏈,鏟除腐敗滋生土壤,全面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
紀檢監察機關“室組地”協同聯動辦案,能夠充分釋放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效能,有力促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山東省日照市紀委監委不斷深化“室組地”聯合辦案機制,抓牢辦案力量統籌聯動、審查調查貫通融合、追贓挽損一體發力、以案促改綜合施策四個環節,全面提升辦案綜合質效。2022年,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室組地”聯合辦案13次,移送檢察機關9人,挽回國家經濟損失近2.8億元。
派駐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紀檢監察專責監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山東省煙臺市紀委監委立足更好發揮派駐機構監督“探頭”作用,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工作機制,推動派駐監督提質增效。
以案促改是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舉措。江蘇省連云港市紀委監委深化系統施治、標本兼治,在嚴肅查處國有企業腐敗問題基礎上,著力發現腐敗背后的問題根源,深入查找體制機制方面存在問題,深化以案促改,推進深度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國有企業廉政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