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涉嫌貪污犯罪,但實踐中對于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通過一起案例進行分析,以資借鑒。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貪污罪在客觀方面,均存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表現,但在主觀意圖、具體行為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區分增設中間環節進行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行為與增設中間環節截留國有資產的貪污行為,應當從行為人主觀方面、中間環節經營的真實性、獲取利潤的合理性等方面綜合判斷、準確定性。
實踐中,對國家工作人員通過非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辦事并收受財物的情形,能否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存在不同認識。筆者認為,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緊扣受賄罪構成要件,準確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把握權錢交易本質特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精準認定處理,防止放縱腐敗犯罪。
行受賄案件中,以房產為收送對象的情況較為常見。由于房產價值較高,一些行賄人有時會采取向銀行抵押貸款方式先按揭購房、再進行行賄。
實踐中,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職權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將部分財物送給黨員干部,認定二人構成共同受賄還是單獨評價,應當根據二者是否存在共同受賄的故意具體分析。黨員干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雖然黨員干部不知情,但情節嚴重的,仍構成違反廉潔紀律。
銀行營銷費用一般是指銀行在總行預算范圍內因開展營銷活動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業務宣傳、拓展業務、客戶維護等開支。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加強基層監督是提升基層治理效能的有力舉措。河南省沁陽市紀委監委堅持凝聚監督合力,緊盯關鍵重點,深化以案促改促治,以有力監督促進基層治理提質增效。
串通投標,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在處理涉嫌串通投標罪案件過程中,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根據具體情況,對串通投標過程中的若干行為進行精準定性。
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實施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專門就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中涉及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問題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意見》第二條規定了互涉案件的概念,即“被調查人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筆者以辦理互涉案件為例,梳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銜接配合的有關工作機制,以供參考。
實踐中,一些賄賂案件在行受賄雙方之間存在中間人,這些中間人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但雙方關系密切,中間人通過一定的場合、方式向請托人表示自己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讓請托人相信其有能力幫忙完成謀利事項并給予一定好處費,中間人再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幫助完成請托事項。
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條第二款,將“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為“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增寫“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對第一種形態進行了充實和完善。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責令檢查”等處置方式。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責令檢查”也是監察機關進行處置的方式之一。
交易型受賄以市場交易為名行權錢交易之實,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把握市場交易與權錢交易的區別,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與民事法律規定,辨析是否屬于正常民事行為,緊扣受賄犯罪構成要件,探究職務行為與交易行為之間的真實關系,判斷是否屬于權錢交易,同時,要準確認定受賄既遂時間點,嚴格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釋認定受賄數額。
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以看似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掩蓋非法牟利目的,在具體認定時,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剝離其“市場交易行為”的外衣,還原其最終獲利系依賴公權力的本質。
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收受請托人贈送的干股后又安排請托人代持,對于此類行為的性質、行受賄標的、犯罪數額及犯罪形態的認定等問題,因行為的隱蔽性強,故容易存在不同認識。
紀律教育畫訪談 | 謹防和遠離“政治騙子”
黨員干部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有哪些?
截賄是指賄賂犯罪過程中,中間人出于非法占有行賄款物的故意,借經手或轉交財物之機,截留部分或者全部賄賂款歸己所有的行為。實踐中,截賄往往表現多樣,對于截賄行為性質的認定也存在不同認識。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基本原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實質上全面、客觀地進行甄別分析,對截留賄賂款行為精準定性。
當前,有的腐敗分子為了規避法律懲處、逃避打擊,不斷翻新升級腐敗手段,將行賄受賄與民事行為交織在一起,假借民事化、市場化的形式,試圖給違法犯罪行為披上合法外衣,放貸收息型受賄就是其中表現之一。
懂他的人中,不可或缺昔日“班子成員”,朋友圈中的骨灰級“玩友”沈士平。他的變質、僥幸、自以為是的大幅度墮落,與這位“損友”的“傳經送寶”不無關系:“你收別人錢物時,可以返送古玩、字畫等小物件,以后就說是禮尚往來。”胡永德玩字畫,第一影響人正是沈士平,兩人簡直是一拍即合,如是這般,影響正常工作不說,關鍵是滋長了貪欲之心。胡永德將此“返送”模式奉為“金科玉律”。
這實在是個平常稀松的日子,對他卻很特別,他出去和進來都身不由己,各有因果。他進來的那個春日,是人生的分界線;出去的這一天,是時間際遇的秋分點。這一分,分出了真假和勝負,分出了過去和未來,讓一切都變得不再一樣。
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擁有一定職權,即便離職以后,其原有職權在一段時間、一定范圍內仍會產生影響和作用。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前后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可能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實踐中,對于事先無約定但事后基于此前謀利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離職前后分別接受同一行賄人賄送財物等行為,該如何精準定性值得關注。筆者認為,需綜合把握職務職權影響,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進行分析。
當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問題時有發生,利益輸送的手段不斷翻新升級,從直接賄送現金逐漸演變為假借民事化、市場化的形式,通過民間借貸輸送利益是典型類型之一。司法實踐中,受賄人通過放貸收取高額利息方式收受好處構成受賄一般不存在異議,但通過低息甚至免息借款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是否構成受賄以及數額如何認定,存在不同認識。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可罰性。精準打擊濫用職權犯罪,準確認定刑事責任,應重點關注行為人的罪過形式、職權職責、實施的違規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實踐中,虛增交易環節型受賄一般是指行受賄雙方為了輸送利益,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故意增加交易環節,受賄方不實際經營、不承擔風險即享受巨額收益。本案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對市屬國有企業在融資擔保過程中的審批職權,虛增交易環節,以其實際控制的企業向區屬國有企業提供融資顧問服務為名索取“顧問費”,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還是貪污罪的定性問題值得研究。
《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他人財物,并讓行賄人保管,行賄人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指示處置由其保管的財物,未及離職即案發,對國家工作人員行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認為,國家工作人員與行賄人約定在離職后收受財物,雖未取得財物,但已處于受賄人實際控制之下的,可認定為受賄既遂。
我國刑法對領導干部為其親友謀私利、搞特權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如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了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意在打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親友不當牟利的“損企肥私”行為。該罪名中,“親友”的范圍既包括行為人的配偶、血親、姻親,也包括與行為人具有相對固定聯系,并存在一定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區分行為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還是貪污罪,既要從主觀上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也要從客觀上分析是否存在真實的市場行為、牟取利益的去向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作出判斷。
在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對象一般是本單位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公共財產,但對于擅自以本單位名義收取,且單位尚未實際控制的不合法財物,能否作為貪污犯罪的對象則存在不同認識。
在金融產品交易活動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私募金融公司虛增交易環節,造成國有公司交易成本增加,侵吞國有資產的,構成貪污罪;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通過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相關金融產品交易,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實踐中,存在行受賄雙方口頭約定收送財物后,受賄人在明知行賄人無借款需求的情況下,將約定收受的財物作為本金“出借”給該行賄人并收受“利息”的情形。
實踐中,轉請托型受賄一般是指行賄方與受賄方之間存在著一個或多個轉托人的賄賂犯罪。
在查辦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中,犯罪行為性質認定一直是理論和實務研究中的焦點問題。由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比較復雜,理論和實踐中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適用的困惑較多,加強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疑難問題研究,是一項重要課題。
從請托人處大額借款不支付利息如何定性
高利轉貸罪與受賄罪之辨 從云南省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原三級調研員楊品紅案說起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虛增交易環節獲利構成何罪
受賄通常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有的請托人為了進行利益輸送,邀請國家工作人員投資本人項目,同時“借”給國家工作人員本金,并約定虧損由自己承擔、收益歸國家工作人員所有,在投資盈利后,國家工作人員將本金歸還請托人,利潤據為己有,此種行為性質如何認定,存在不同認識。
當前,腐敗隱形變異、手段翻新升級,呈現出腐敗主體隱身化、權錢交易民事化、利益輸送市場化、主觀故意深藏化、權錢關聯割裂化、收益來源多樣化、賄賂標的虛擬化、性質認定復雜化等新的特點,給調查與認定帶來挑戰。對此,要深刻把握規律特點,深入總結破解的思路方法,有效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甲,國家工作人員;乙,私營企業主,A公司負責人。
季某,某省屬國有企業A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某,季某同學,私營企業B公司法定代表人。兩人之間一直聯系緊密,有經濟往來。
借款后長期不還但無明確免債合意如何定性
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要求,深化整治基建工程等領域的腐敗。筆者在實踐中發現,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基建工程領域的行受賄手段發生著隱形變異。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了免予黨紀處分、不予黨紀處分制度,其中不予黨紀處分制度是本次修訂新增的一項制度。
筆者在查辦能源領域賄賂犯罪案件中發現,有的案件涉及主體多、環節多、關系復雜,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請托作出了斡旋承諾,但基于各種原因沒有“辦事”,該行為是違紀還是犯罪?有的案件中,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一方接受請托后,向另一方轉請托,事成后收受財物,是斡旋受賄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對這些行為的準確定性需要把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筆者結合實務案例對有關問題進行探析。
村干部當選前收錢當選后為他人謀利怎樣定性
這里的“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是指與被審查調查人在其工作單位擔任的黨內職務或者黨外職務相應的一級黨組織。以省級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的案件為例,對需要呈報省委審批的,應當根據被審查調查人的主體身份情況征求相應黨委(黨組)意見。具體按以下情形把握。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要持續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深化整治金融、國企、能源、醫藥和基建工程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的腐敗,清理風險隱患”。相較于傳統的職務犯罪類型,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往往具有隱蔽性強、專業性強、危害性大等特點。
證據審核的重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要求,結合執紀執法實踐,由于不同的證據種類證明效力、表現形式有所不同,故審核的重點是不同的。
隨著反腐敗斗爭持續深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陸續查處了一些基建工程和后勤采購等領域的招投標腐敗問題。辦案實踐中發現,少數高校領導干部上下其手,“明招暗定”“圍標串標”,更有甚者從事“聯標賣標”等,從中收受賄賂,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該領域中,招投標環節腐敗問題通常表現為多種違法犯罪行為并存,可能涉及串通投標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多個罪名,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精準定性處理。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耗材等采購和臨床活動中,收受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易發多發。其中,有的利用開具處方、選用藥品的職務便利,有的利用對所在單位或部門用藥醫囑、指標考核等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有的兩種職務便利兼而有之;有的為部門利益,以部門名義收受回扣歸本部門所有和支配,有的雖以部門名義收受回扣,但將回扣全部歸自己支配使用。
不少賄賂案件中,在行受賄雙方之間存在“中間人”,“中間人”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但雙方關系密切、彼此信任。請托人了解到中間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后,為了完成謀利事項,找中間人幫忙并給予其一定數量的“活動經費”,中間人再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幫助完成請托事項。
從2023年1月至6月全國的統計情況來看,查處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占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問題的41.43%。按照2018年《條例》的規定,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在實踐中可以分為以下5類情形。
黨員干部網絡行為規范圖解
監察機關在調查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就是認定相關人員是否屬于監察對象,進而明確監督管理權限隸屬于哪個監察機關,這不僅關系到能否對其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及監察措施對其如何適用,更關系到處分批準權限和程序。
隨著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行受賄雙方為規避調查,往往精心設計、掩飾偽裝權錢交易行為,利用商業機會進行利益輸送,犯罪手段更趨隱蔽。由于該行為既有職權介入成分,又有市場交易因素,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案件辦理中,對利用職權接受商業機會的行為,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抽絲剝繭,去偽存真,綜合考慮收送雙方之間的主觀動機、謀利事項、收受財物和風險承擔等情節,善于透過現象發現權錢交易的行為本質,作出精準認定。
甲,中共黨員,2000年2月至2010年1月,甲擔任省屬企業A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乙實際控制的公司向A公司長期供應石油焦業務提供幫助,乙獲取巨額利潤。其間,甲向乙提出幫助“照顧”其妻甲1、其女甲2的日常生活。
實踐中,存在部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其職權和資源,依附國有企業業務的購銷環節,虛增交易環節,開展同類關聯交易,以獲取巨額利益的情形。
實踐中,由于少數村組干部紀法意識淡薄、私欲膨脹、缺乏有效監督等原因,涉及農村“三資”領域的違紀違法案件頻發,尤其是村組干部挪用錢款的行為,由于村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具有自治性質和協助政府從事公務的雙重職能,村組干部管理的錢款來源多樣,因此,村組干部挪用錢款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還是職務侵占罪等相關定性問題值得關注。
占有公房但未過戶是否構成貪污
實踐中,存在少數黨員領導干部以替大家“謀福利”而受處分致收入減少為由變相收受錢款的現象,給案件精準定性帶來一定困擾,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起案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15單位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近年來,一些高校工程建設、采購業務規模不斷擴大,眾多項目和資金涌入高校。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商人將目光投向高校基建、采購項目,圍獵手握后勤基建采購權力的高校公職人員。其中,有的不法商人逢年過節送禮,進行“感情投資”;有的“放長線釣大魚”,長期進行圍獵;有的公職人員在離職后收受財物,將履職謀利和收受財物人為分開。實踐中,逢年過節收禮與受賄經常交織在一起,給行為定性帶來一定難度。筆者結合具體案例,對上述問題加以探討,為精準定性處理此類案件提供參考。
實踐中,對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在應認定受賄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貪污還是職務侵占,以及是否需要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如何理解“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實際案例,對以上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該類行為的準確認定提供參考。
一、從執法司法實踐來看,瀆職犯罪案件證據的特點1.從證據種類看,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筆者在查辦國有公司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調查對象利用職權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向自己的親友輸送利益的現象大量存...
本文介紹國有企業、普通高校紀檢監察派駐機構處分批準權限適用。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的問題在執紀執法過程中較為常見,下面以此為例,來說明證據收集審核的具體內容。
實踐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合作開辦公司的情形,該行為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違紀行為,還是以合作之名行權錢交易之實的行受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實踐中,筆錄類型使用不規范的問題比較常見,如對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的行賄人取證時使用訊問筆錄、與非黨員的監察對象或者證人談話使用紀委監委雙頭談話筆錄等,因此有必要對筆錄類型進行系統梳理。
1.對司法機關未作犯罪認定,退還財物的處置方式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09條第4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將不認定為犯罪所得...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意在打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金融工具,違規為他人出具票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職務犯罪行為。
金融領域腐敗社會危害性大,腐瀆交織危害更為突出。一些金融領域腐敗案件背后的失職瀆職問題,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觸目驚心,必須嚴肅懲處。
隨著對國有企業等重點領域腐敗的深入整治,涉及國企領導干部違規決策、失職失責等問題的相關刑法罪名在實踐中得以更多認定,其中就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實踐中,精準適用該罪名,需準確辨析該罪名的主觀方面、嚴重不負責任、因果關系等要件。筆者結合辦理的案例,嘗試對該罪名進行釋法析理,以資參考。
隨著我國對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后勤采購費用和支出日益增長。同時,其中也滋生一些腐敗問題。
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對基層的政策、資金支持力度。同時,村基層組織人員借機攫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國家出資企業中工作人員身份關涉到監察對象認定、罪名認定、管轄等問題。
1.如何制定談話方案、做好內部分工?(1)制定談話方案。談話人員要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則確定談話策略,制定周密談話方案。(2)談話工作均應...
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是認定職務犯罪的前提。委派和委托是認定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常見情形,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委派、委托等相關概念?在國家出資企業中,總經理辦公會能否認定為“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受委派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另行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職,該第三人能否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對于這些問題,需要認真研究。我們結合審理的相關案件嘗試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為類似情形的處理提供參考。
開欄的話: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指出,突出重點領域,深化整治金融、國有企業、政法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和糧食購銷等行業的腐敗。即日起,本報開設“深化整治重點領域腐敗·罪名與案例”專欄,著重選擇重點領域腐敗相關刑法罪名,結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案件,對相關案例及罪名適用進行分析,以資探討。
實踐中,對于部分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行為能否認定為違紀行為仍存在較大爭議,本案例從是否改變公務行程、是否具有旅游性質、是否增加公務成本等三個方面進行辨析,加強對此類行為的理解。
華某,W市某國有企業工程管理部副經理。須某,A工程公司(私營企業)老板。華某某,華某的特定關系人。
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起案例。某行政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后,以財務人員甲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設立“小金庫”,并存入630萬元,由甲負責保管。銀行工作人員見甲賬戶內有大量流動資金,推薦其購買“七天通知存款”,比活期存款利息高些,可以賺些利息零用。
2022年5月,趙某找到李某,請托其為趙某親戚趙某甲承攬A大學科技樓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此后,李某組織飯局邀請趙某和劉某參加,并介紹二人認識,劉某當場答應為趙某甲承攬A大學科技樓工程項目事宜提供幫助,但事后其并沒有干預該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飯局結束時,李某收受趙某所送現金10萬元。幾個月后,該工程項目公開招投標,趙某甲并沒有成功中標該項目。李某得知了此情況,也沒有退還趙某上述10萬元。
共同騙取房屋征收補償款如何定性?
黨員干部“借雞生蛋”是否構成受賄?
對上級瞞報和虛假匯報的行為如何認定?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打著與請托人“合作”的旗號并出資,再利用職權幫助完成請托事項,最終獲取“分紅”,表面上看符合正常投資的形式,但本質上是給公權力找一個變現的渠道,在認定此類行為時,必須穿透現象看本質,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李某,時任A市市長;劉某,李某的特定關系人;張某,A市市屬國企B公司董事長。作為下屬,張某為維護好與李某的關系,曾多次宴請李某,李某經常邀請劉某一同參加,張某多次在宴請時表示,“如有需要請盡管吩咐”“一定落實好領導指示,做好服務保障”。
審查調查對象的15種心理。
王某,某區自然資源局局長。2019年6月,應A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請托,王某為該公司申請建設用地指標提供幫助。事后,趙某為表示感謝,將A公司名下一套價值600萬元的房產送給王某,王某接受房產鑰匙后,對該房產進行裝修并入住。為逃避組織調查,王某要求該房產繼續登記在A公司名下,待“安全”以后再辦理轉移登記,趙某同意并承諾隨時配合辦理過戶。2021年4月,趙某因需要短期資金周轉,在未告知王某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房產抵押給銀行,并申請了一年期的銀行貸款。2022年2月,王某、趙某被留置,至案發時房產抵押未能解除。
A公司系S市某國有控股企業,其中B國有公司出資70%,丙控制的C公司出資30%。甲、乙經B國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財務總監,丙被A公司董事會聘任為總經理。
有效提升證據審核質量,對于保障和提升案件質量,推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實踐,淺議如何提升證據審核質量。
閱卷筆錄是案件審理環節理順案件事實的重要載體和審核證據程序的重要記錄,反映審理人員閱看案卷材料、發現案件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形成審理報告的過程。高質量的閱卷筆錄能夠化繁為簡,直觀展現違紀違法事實,清晰反映證據狀態,對準確起草審理報告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實踐,淺議制作審理閱卷筆錄的思考。
B市A有限責任公司,由戴某、張某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戴某擔任董事長,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擔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