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釋義】本條是對巡視辦設置和職能定位的規定。
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為議事協調機構,必須設立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專司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同時承擔上傳下達的職能。
巡視辦居于“上下溝通、縱橫協調、聯系內外”位置,其工作水平、工作狀態和工作成效對領導小組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須把貫徹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與準確把握巡視辦職能定位結合起來,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和建議,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堅守擔當,履職盡責,做到能辦大事、會辦難事、敢辦新事,當好領導小組統籌全局科學決策的參謀助手、落實黨委決議決定的有力抓手、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得力幫手。
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條例規定巡視辦設在同級紀委,主要考慮是:
第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將巡視辦設在紀委,有利于巡視辦履行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的職責,更好地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第二,巡視工作的定位是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發腐敗斗爭,這就決定了巡視工作的開展、巡視成果的運用與紀委的聯系更加緊密,巡視辦設在紀委便于巡視機構與紀委溝通協調、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強化監督合力。第三,從設立和發展的過程看,巡視辦始終沒有離開紀委。紀委在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加強巡視人員管理、提供后勤保障等方面形成了有效機制、積累了有益經驗。巡視辦設在紀委,有助于巡視辦集中更多精力履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工作的職責。
三、省區市巡視辦為黨委工作部門
條例明確省區市巡視辦為黨委工作部門,是巡視工作體制的重大創新,是中央重視省區市巡視工作的具體表現,是對省區市巡視機構和巡視工作的加強。
第一,省區市巡視辦作為黨委工作部門,同時設在紀委,既體現巡視是“黨委的事”,又能發揮紀委的優勢。巡視是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具體化,巡視辦作為黨委工作部門,能夠充分體現黨委組織領導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有利于巡視辦按照黨委的決策部署,履行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職責。同時,始終堅持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定位,客觀上使巡視工作與紀委有更緊密的聯系,巡視辦設在同級紀委,能夠充分發揮紀委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優勢,有利于巡視聚焦主責主業,與紀委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規定省區市巡視辦作為黨委工作部門,而沒有規定中央巡視辦為中央工作部門,符合黨情國情和巡視工作實際。從中央和省區市兩級巡視機構的運行情況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巡視辦貫徹執行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協調開展工作有權威,職能作用發揮得比較充分。省區市巡視機構則不同,巡視辦設置不統一、規格不統一,是長期困擾和制約省區市巡視工作的突出問題,很多地方巡視辦都面臨協調工作權威性不足、發揮職能作用制約因素多、開展工作難度大的矛盾,“小馬拉大車”現象嚴重,亟需加強和規范。因此,條例明確省區市巡視辦為黨委工作部門,是破解當前巡視機構運行難題的現實需要。
第三,省區市巡視辦為黨委工作部門,將會大幅提升巡視辦的權威性和協調力。首先,巡視辦作為黨委工作部門后,可以參加黨委重要會議,閱讀黨委重要文件,參與黨委有關重大問題研究討論,有利于巡視機構更好地理解黨委指示要求、落實黨委決策部署。其次,巡視辦按照黨委工作部門的標準運行和管理,統一級別規格,完善內部設置,有利于巡視機構進一步充實人員力量、提高履職能力。再次,巡視辦以黨委工作部門的身份履行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職責,有利于巡視辦協調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支持配合巡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