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紀委監委推出的警示教育片《開爾行賄記》,深入剖析了昆明開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爾公司”)以巨額行賄“圍獵”公職人員的典型案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2010年起,開爾公司通過“圍獵”公職人員攫取不當利益,短短幾年間業務覆蓋云南省16個州市,在11個州市成立分公司,年營銷額達2億元。該案共涉及105名國家公職人員,行賄金額高達1300余萬元,造成惡劣影響。云南省紀委監委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準確把握政策,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態度鮮明,重點突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實踐中,賄賂案件的查處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賄者的違法成本,給腐敗留下了生存空間。受賄與行賄一體兩面、相伴而生,行賄不查,受賄不止,只有在嚴肅查辦受賄的同時,加大對行賄的查處力度,才能促進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開爾公司行賄案正是云南省紀委監委重拳出擊、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典型案例。該案作為查處重點,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開爾公司行賄集中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后,直至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2010年,開爾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結識了時任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某,通過行賄拉攏陳某獲得工程項目。此后,陳某走到哪兒,鄭某某的業務就跟到哪兒。10年間,鄭某某向陳某行賄400余萬元,陳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鄭某某承攬了6000多萬元的項目。2020年春節前,鄭某某還送給陳某50萬元。開爾公司員工在鄭某某的授意下,直至2019年、2020年仍在源源不斷向公職人員輸送利益。
二是該案屬于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的典型。鄭某某不僅自己“圍獵”黨員領導干部,還精心組織公司員工抱團行賄,他先后授意并安排6人代表開爾公司向72名公職人員進行行賄,呈現組織化特征。開爾公司的財務處有一張送禮專用的“資金儲備卡”,卡里常年放著過百萬資金,名義上是差旅費,實則是行賄儲備金。只要是用于行賄,從幾十萬到上百萬,都會得到鄭某某的支持。針對不同級別的公職人員,鄭某某會安排不同的人員進行“圍獵”,廳級干部由其本人和副總出馬,處級干部由項目經理、銷售骨干開展公關,普通技術人員由公司營業員出面。只要是招投標工程的“關鍵人”,就是開爾公司的主攻對象,就不惜花重金,極力拉攏、腐蝕,建立利益同盟。
三是該案主要發生在政法領域,影響惡劣。開爾公司以辦企業為幌子大搞錢權交易,涉案金額達1300余萬元,涉及人員大多為三級法院、檢察院各級領導干部,政法系統干警占比90.91%,嚴重損害了政法系統在公眾心中公平正義的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危害性極大。
2020年9月3日,云南省紀委監委將開爾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涉嫌行賄一案指定大理州監委管轄,省紀委主要領導作出“受賄行賄一起打”的重要指示,并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案組,由州紀委書記擔任組長,州紀委副書記、省紀委調查室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統一領導指揮調查,建立“案件調查組一天一匯總,專案組兩天一碰頭”的工作機制。對開爾行賄案的查辦,不但懲治了犯罪,打擊了行受賄雙方,而且釋放了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對其他公職人員和潛在行賄人起到了懲治震懾、懲戒挽救的重要作用。
上下聯動,內外結合,形成穩固證據鏈
針對開爾行賄案時間跨度長、涉案人數多、行賄金額大、案情復雜等情況,云南省紀委監委統籌全盤及州、市紀委監委上聯下通、對點指導,形成了受賄行賄一起查、共同發力推進的工作格局。
充分運用政策策略、紀法情理融合。鄭某某長期混跡于各級領導干部間,善于取巧、世故圓滑,給調查工作增加了難度。但正因為他熟悉政法系統,知曉如何才能得到從輕處罰,所以在爭取主動和避重就輕之間搖擺不定。調查人員敏銳捕捉到鄭某某這一心理活動,抓住這一突破口,始終將政策攻心、紀法教育擺在首位,曉以大義、明以利害,充分運用紀法情理融合貫通的談話手段,讓其清楚負隅頑抗沒有出路。根據鄭某某在對抗相持、試探摸底、反復動搖、供述交代等不同階段的心理特點,專案組始終抓緊抓牢談話主導權,最終突破其心理防線。
迅速留置并執行到位,在案件查辦上贏得先機。專案組在對鄭某某取得突破性進展后,經省紀委監委領導同意,果斷對開爾公司6名業務人員同步采取留置措施,杜絕了涉案人員相互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的可能,在快速查辦案件上爭取了先機、贏得了主動。專案組對6名開爾公司業務骨干進行留置調查,通過相互舉證、印證,并結合法院系統公職人員主動向組織投案交代的情況,讓涉案一干人無法隱藏,真正做到“查受賄帶行賄,查行賄帶受賄”。
準確認定行賄證據鏈。行受賄案件主要證據呈現單一性,必須對衍生證據進行收集與固定,做到及時、全面、深入,真正窮盡每一個間接證據的可利用性,將獨立的一對一的行受賄證據發展成為體系完善、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樹狀證據體系。在重點訊問、分類突審的同時,注重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內審外調同向發力,同頻共振,做到分塊、分組、有力有效有序推進外調工作,通過集中取證、外援取證,從眾多零散證據中尋找蛛絲馬跡,結合行受賄雙方筆錄及證人證言,形成準確認定單位行賄的證據鏈,準確查明了鄭某某及授意安排公司的6名工作人員代表公司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300余萬元的事實。最終,鄭某某及其下屬6名員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

標本兼治,寬嚴相濟,注重“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在云南省委的統一領導下,云南省紀委監委和省政法委聯合成立了“10·19”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專項工作組深入相關州市和單位,采取召開動員大會、單獨談話等形式,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和教育挽救大多數干部的目標,講政策、提要求,力爭在服從大局、服從發展、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敦促涉案人員主動投案。在專項工作組政策感召下,先后共86人向組織主動投案。
在對行受賄案件進行審理處置時,云南省紀委監委深化運用“四種形態”,堅持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嚴格把握政策界限,把系統施治、標本兼治的理念貫穿于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全過程。綜合考慮性質情節、動機目的、后果影響等因素,對涉及的公職人員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共12人,其中省管干部3人;黨紀政務立案24人,其中省管干部5人,處級干部14人。一是對于主動投案或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確有悔改表現、涉案金額不大的69名公職人員采取“第一種形態”處置,占到了總數的65.71%。二是對于執迷不悟、一意孤行,甚至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的,一查到底、從嚴懲處。如西山區法院原院長何某某、嵩明縣法院原副院長李某某、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原專職委員劉某某等人,均被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三是區分不同性質,對于主動索要財物的一律從嚴懲處,如西山區法院工作人員吳某,主動向開爾公司索要“好處費”,對其進行從嚴處理。四是對于領導干部從嚴懲處,體現高標準嚴要求。在相同情形下,對省管廳級干部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人,另外5名廳級領導干部黨紀立案審查,并作出嚴肅處理。
前車之鑒,警鐘長鳴。案件查處后,云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案例進行公開通報,深入扎實做好查處、通報、總結、警示“通篇文章”。加大對行賄行為生成的政治生態機理分析,對行賄方式手段的總結提煉,全方位揭露行賄者的思想動機、行賄花樣、危害后果。開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違紀違法案例的慘痛教訓,拍攝制作《開爾行賄記》專題片,推動黨員干部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云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