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黨員,如果目無組織,試圖凌駕于組織之上,或者游離于組織之外,甚至背叛組織,遲早都是要出問題的。為強化組織意識,我們對違反組織紀律的典型情形和突出問題進行剖析,通過真實、直觀、生動的案例,為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提供一面鏡子。

組織決定豈容挑肥揀瘦
某縣委老干部局決定把黨員胡某從A村調整到掛鉤幫扶的B村,擔任駐村扶貧工作隊員。但是,胡某以自己能力不夠、照顧家人不便為托辭,拒絕執行組織決定。其行為對全縣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造成了惡劣影響,最終受到黨紀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規定,胡某的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胡某的行為是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典型表現。身為黨員,組織紀律就是鐵律,必須執行,不容個人作主。首先,胡某沒有按照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反映的是黨性意識不強;其次,沒有把執行黨組織的決定當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必須履行的義務,反映的是組織意識淡??;最后,沒有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高度考慮黨組織的決定,而是公私不分、計較個人得失,影響了工作的順利推進,反映的是缺乏大局意識。如果任由這種行為滋生蔓延,那么,在貫徹執行上級各項決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選擇、搞變通,也就見怪不怪了。

實踐中個別黨員干部面對正常的崗位調整、工作安排不顧全大局,習慣于打自己的“小九九”,對組織的安排不滿意,與組織討價還價,對崗位挑三揀四,對工作挑肥揀瘦。說到底,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私心太重、黨性不純、組織紀律淡薄的表現。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執行黨的紀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讓黨紀黨規成為‘紙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應’。”黨組織的決定就是命令,紀律規矩不容褻瀆。每個黨員都應當正確對待黨組織的任何安排,無條件地、不打折扣地服從黨組織的一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