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規定本條的目的是與相關法規相銜接,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反“四風”的實踐成果固化為制度。
相關規定
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創建示范活動,應當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12月印發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以及2022年4月印發的《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上述規定對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的審批權限、原則、管理、設立、程序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未按規定批準而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均為擅自舉辦相關活動。同時,根據上述規定,即使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的舉辦是經審批同意的,也不得借機向參評單位和個人、創建對象收取費用,否則就屬于本款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案例警示
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和各地典型問題公開通報中,存在不少此類行為。如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環境衛生事務中心副主任呂紅兵違規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考核評比,加重基層負擔;河南省信陽市息縣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中層層加碼、檢查考評過多過頻、搞“面子工程”;中國氣象服務協會在2022年至2024年開展“氣候好產品”評價認證活動,向參評地區收取高額評價認證服務費;等等,均受到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