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鞏固深化黨紀學習教育成果,推動黨的紀律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本報紀法周刊與山東省紀委監委聯合推出系列文章,圍繞黨章黨規黨紀進行宣傳闡釋,教育引導黨員干部把紀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進一步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主動性,敬請關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切工作都要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為前提”,要“把貫徹黨中央精神體現到謀劃重大戰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務、推進重大工作的實踐中去,經常對表對標,及時校準偏差”。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等行為,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影響黨中央政令暢通,破壞經濟社會發展,是黨中央重點整治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對此類問題的行為表現、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立紀沿革】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主要內容是2018年《條例》修訂時增加的,吸收了2003年《條例》和2015年《條例》有關內容并充實了新的規定,2023年修訂時又將其中關于“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從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更加凸顯了其政治危害。2023年修訂《條例》時新增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明確“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違反政治紀律,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進一步完善了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樹立了對此類行為必須嚴肅查處的鮮明導向。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首先,本違紀行為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該條第一款規定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第二款、第三款亦同。關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依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答復意見,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1)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四級調研員以上職級的中共黨員。(2)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3)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實踐中,要準確把握,防止泛化,不能把普通干部職工甚至村干部執行政策不到位的問題也適用該條給予黨紀處分。但這并不意味著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與具有一定級別以上的領導干部有關,而是各級黨員干部都各有責任,都應堅決貫徹。《條例》對主體身份作出限定,只是因為黨員領導干部在帶頭執行和組織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擔負重要使命、發揮表率作用,如果自行其是,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將嚴重影響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危害極大,必須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與之相較,普通黨員干部出現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到位的問題通常只是執行領導工作安排、要求的結果,可責性較低,對其行為及時糾正,給予相應的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嚴重的根據違反工作紀律的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體現的是權責一致、過罰相當原則。
其次,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堅決的須是“黨中央決策部署”。一般而言,黨中央決策部署是指黨中央根據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和形勢變化,在深入調研、科學判斷、廣聽意見、反復論證基礎上制定并推動實施的重要方針、政策和戰略。這些決策通常涉及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多個領域,旨在實現國家長期穩定和繁榮。實踐中,要注意對照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在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具體要求,敏銳發現、準確查處不落實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的具體行為。
再次,須有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堅決的客觀行為,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只表態不落實;二是落實不堅決;三是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
只表態不落實,系指黨員領導干部言行不一,表態與落實行為存在鮮明反差,對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完全不執行。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系指黨員領導干部在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時態度不堅決、行動遲緩,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系指黨員領導干部不顧黨和國家大局,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僅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搞本位主義、分散主義。
最后,須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不良影響”主要包括,損害黨中央權威,影響黨的團結統一,影響黨群干群關系;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貽誤發展時機;等等。“嚴重后果”主要包括,政府部門統一管理的資金池的損失,如政府債務增加,獎補資金浪費,國有資產流失,具體項目帶來的虧損等;群眾實際獲得的減少,如政策未落實帶來的具體損失;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等具體領域的實際危害結果;等等。
這些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須與黨員領導干部“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等行為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對于多因一果的,要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一貫表現,違紀的時間、目的、手段、發揮的作用以及造成后果產生的各種可能性原因等,實事求是地認定。
二、有責性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須明知應當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卻故意只表態不落實,或者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地貫徹落實,甚至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其行為實質是危害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影響黨中央政令暢通、侵害黨的團結統一,性質惡劣,政治危害性大。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與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為的區別。一是惡劣程度、危害性不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為,本質上是背離正確的政治方向,與只表態不落實或執行有偏差的行為相比,性質更惡劣,危害更大,已經超出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問題的范疇。二是相應的處分檔次不同。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的,無需后果要件,一旦發生就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重處分;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的,只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才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重處分。
與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區別。一是主體不同。不落實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行為的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主體包括全體黨員。二是落實范圍不同。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除了黨中央決策部署外,還包括地方各級黨組織作出的部署安排。三是主觀要件不同。不落實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行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為之,違反工作紀律行為主要是工作方式方法上出問題,表現在疏忽大意或者不負責任而疏于管理和防范,工作不扎實、浮在表面,不關心實際效果,工作部署不到位,結果往往是虎頭蛇尾、不了了之等,破壞的是黨的正常工作秩序。(山東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