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賈某,男,中共黨員,A省某廳原副廳長。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賈某任A省B市(縣級市)市委副書記、市長。2009年3月,賈某的侄子董某找到賈某,表示想到B市承包磷礦,并承諾事成后重謝,賈某默許。不久,賈某給B市某國有礦業公司總經理張某打招呼,讓其安排董某到其公司承包礦井。張某考慮到公司未來發展需要賈某的支持,遂將本公司9號礦井以“先包后轉”(先以低價將9號礦井承包給董某,再安排董某加價將該礦轉包給第三方經營,董某不實際參與投資經營)的方式承包給董某,讓董某通過差價獲利90萬元。
為感謝賈某的幫助,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董某先后分四次送給賈某共計30萬元。2013年下半年,賈某得知省委可能提拔其擔任副廳級干部,其間,有群眾反映其相關問題,賈某擔心收受董某30萬元的問題暴露,遂安排其妻梁某將30萬元退還給董某。2013年11月,賈某被提拔為A省某廳副廳長。
2018年底,賈某與其妻梁某商議,以家庭急需用錢為由又找董某拿20萬元補貼家用。2020年4月,曾與賈某搭班子的B市原市委書記吳某被省紀委立案審查,賈某獲知后擔心受吳某案件牽連,便安排其妻梁某又將20萬元退還給董某。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于賈某受賄的定性沒有異議,但對其受賄金額存在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法“既遂后無出罪”原則,當故意犯罪既遂后,事后行為對犯罪成立沒有影響,只能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賈某收受董某30萬元后,因群眾舉報其相關問題擔心暴露而退還,不影響其受賄犯罪的認定。賈某在退還30萬元5年后又主動向董某提出資金需求,主觀惡性較大,索賄行為明顯。盡管后期又因相關人員被調查而退還,但不影響索賄20萬元的認定。因此,賈某受賄金額應該為30萬元加20萬元,共計50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賈某兩次收錢、退錢的過程看似兩個獨立完整的犯罪構成,但其行為動機卻存在關聯性。賈某兩次收錢的事實是基于“幫助董某承包礦井”這同一個謀利事項,沒有前一次退款則沒有后一次索賄,不能人為地將賈某的兩個行為割裂開來,也不適宜對同一個犯意進行重復評價。因此,應當認定賈某受賄30萬元。
第三種意見認為:賈某受賄金額的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依據賈某及其妻子梁某兩次收錢退錢行為表現來綜合判定,不宜簡單將是否收受或者退還財物作為受賄既遂和未遂的區分標準,也不宜簡單用一個犯意來否定另一個新的犯意。主觀故意不同,受賄數額也不同。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現結合案情作如下評析。
一、賈某收受董某30萬元行為的定性問題
賈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董某在承包礦井方面謀取利益,在兩年內先后四次收受董某財物共計30萬元,犯意明顯,受賄犯罪的定性毫無爭議。賈某收受30萬元后,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沒有退還,后因自己受到群眾舉報,擔心受賄行為暴露,遂將30萬元退還董某。從上述行為表現看,賈某退還30萬元的主觀動機并非不想收錢,而是為規避法律,不希望影響自己升遷。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賈某退還30萬元的行為,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
二、賈某退還30萬元后又索要20萬元的定性問題
本案中,賈某及其妻梁某退還、索要財物行為可能存在兩種不同的主觀認識和動機。不同認識和動機,決定了后續賈某索要20萬元能否被視為單獨的犯罪,也最終決定了賈某的受賄金額。
第一種情形,為掩飾犯罪,規避刑事追究,賈某對第一次受賄30萬元的行為進行自我糾正,盡管法律并不認可這種自我糾正。比如,賈某及妻子梁某向董某退錢過程中明確表示不要這筆錢了,并與董某串供,約定送錢行為未發生。此種情形下,5年后,如果賈某基于新的犯意,比如考慮到自己現在職位更高,董某未來可能有求于自己,重新對董某提出資金需求,且董某也樂于通過送錢與賈某繼續保持良好關系,以備未來不時之需,那么雙方實際上達成了新的權錢交易,只不過此時的“權”還只是未來可兌現的“期權”。那么賈某收受董某20萬元的行為,就不能視為上一個受賄行為的延續,而應視為一個獨立、完整的犯罪行為,且賈某索賄行為明顯,盡管后期其因關聯人受到查處而退還20萬元,但不影響索賄20萬元的認定。因此,賈某受賄金額為30萬元加20萬元,共計50萬元。
第二種情形,賈某迫于外部形勢,暫時放棄對30萬元的占有,將保管權轉移至董某,待時機成熟再收回。比如,賈某及其妻子梁某在向董某退錢過程中明確表示,這筆錢先放在董某那里保存,風險消除后再說,這表明30萬元仍在賈某的控制之下。那么,第一次收錢行為與第二次要錢行為就存在緊密關聯。前后兩個行為不是彼此孤立,而是出自同一故意,指向同一請托事項和職務行為。此種情形下,賈某重新提出資金需求,董某將30萬元中的20萬元送給賈某,對這20萬元顯然不能認定為索賄。此時,賈某受賄金額應為30萬元。
(胡燎原 作者單位:湖北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