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受賄行為也演變成多種形式,而且隱蔽性越來越強。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刑法逐漸完善,司法解釋也逐步增多。為了幫助讀者更準確地認識各種受賄行為,本文梳理
刑法對于受賄罪,是按照貪污罪的處罰標準處罰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
實踐中,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往往是在沒有被查明證實是否是貪污罪或受賄罪而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
開除黨籍是對黨員作出的一種紀律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一種組織措施,不
《條例(試行)》將述職述廉作為10項監督制度之一,貫徹執行好述責述廉制度,要著重把握6個方面內容。
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強化黨內監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能力的有效途徑。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并具體規定了4項監督職責。這是黨
《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一個重大創新和突出亮點,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對于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高監督工作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接受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訪談,解讀《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釋義: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第九條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釋義: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第八條規定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是指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所應承擔的具體責任和任務。
巡視機構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視辦)和巡視組三部分構成。通過規定巡視機構的組織架構和職責,明確領導小組和巡視辦、領導小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釋義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了巡視工作的原則,本文從三個方面對其進行解讀。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三條規定了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方針和目的,本文對其進行解讀。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釋義: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規定了實行巡視制度的主體及責任,本文對其進行解讀。
《巡視工作條例》總則共4條,主要是關于巡視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一般規定,涉及制定《巡視工作條例》的目的和依據、實行巡視制度的主體,以及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等。
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出臺后,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
云南省《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規定》中的責任追究。
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
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是什么?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現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
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一、關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
為明確相關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現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主體條件:二人以上1.單位與單位之
概念與特征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入、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1.本罪客體
【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
一、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
本條是關于責任劃分和責任承擔的規定。一、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集體責任”,是指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應當由該領導班子集體承擔規定的責任。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是指以憲法和黨章為依據,由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監察部制定或認可,包括其他有黨內法規制度制定權或國家立法權的黨組織、地方人大、行政機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解說】本項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二)用公款支付配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八)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解說】本項是關于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解說】本項是關于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行為的禁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解說】本項是關于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解說】本項是關于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解說】本項是關于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解說】本項是關于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解說】本項是關于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解說】本項是關于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解說】本項是關于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解說】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解說】本項是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解說】本項是關于用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四)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三)私存私放公款;【解說】本項是關于私存私放公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本項所稱“私存私放公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借用公款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解說】本項是關于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解說】本項是關于個人在國(境)外經營性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本項所稱“個人在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買賣股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1993年,我國證券市場正處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解說】本項是關于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本項是新增加的
這里所稱“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等。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解說】本項是關于住房方面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解說】本項是關于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本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解說】本項是關于以交易、委托理財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解說】本項是關于接受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解說】本項是關于接受可能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解說】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2月4日)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發放工作,現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
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解釋(2012年2月4日)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
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6月9日) 為明確相關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現就用公款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6月6日) 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
(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2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9次會議通過 2012年12月7日最高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規范工程建設秩序,懲處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廉